关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一)
科学界定评审专家资格
编者按 当政府采购制度建设逐步走向成熟,流程操作逐步走向规范时,对评审专家的科学管理意义将日渐凸显,因为他们是营造政府采购“三公”环境不可忽视的力量。
本文作者将陆续从评审专家资格条件、专家库建设管理等方面探讨政府采购专家管理问题。
评审专家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专业技能与职业道德对政府采购结果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只有邀请那些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遵守评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并且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参与采购项目评审工作,政府采购工作才能顺利开展。
专家资格条件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该具有的资格条件,我国目前已颁布的专家管理办法集中表述为: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这种规定无疑是必要的,但在要求评审专家具有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方面,还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考虑。
发展不平衡不可一概而论 地区发展不平衡决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在经济发达地区可能是普遍的,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要找出一个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更何况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不是一两个专家就可以完成的,这让基层政府采购工作很犯难。
规模不同 要求不同 对专家职称的要求是否可以随政府采购项目的规模和级次的不同而要求不同呢?按采购规模和级次,政府采购项目可分为若干等级,采购金额低,县、市级政府采购,可能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就能胜任评审;等级高的项目则可相应增加职称要求,如要求高级职称。
笔者认为,评审专家资格认定,应坚持“实用、有效”原则,适当放宽对其专业技术职称的要求,注重对其实践经验和对相关政策法规掌握程度的考察。
注重人品 应重视考察评审专家诚实、公正的品质,才能发挥其专业技能对政府采购工作的促进作用,而不是成为政府采购发展中的阻碍。但是,诚实、公正往往是我们无法从一个人表面探知的,因此比较可行的方式是采取相对物化的标准,如要求评审专家违纪记录,或是相关行为的记录等。
专家考核与评价
评审专家依法行使采购项目评审的权利,可以说他们所具有的素质和意识,对于政府采购制度目标的实现十分重要。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专家应该具备“三种素养”,树立“四种意识”。“三种素养”包括公正道义素养、专业权威性素养和信息吸纳素养,“四种意识”包括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
而目前,在对评审专家的资格审查中往往片面注重其专业技术资质,忽视其相关法规水平,尽管在评审专家的管理办法中一般都有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对此方面的重视不够,使得部分评审专家因相关知识的缺乏而无法胜任评审工作。同时,对评审专家的考核也没有达到“有效”,笔者认为,对评审专家进行行之有效的考核与评价,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加大法律知识考察力度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审查时,除了注重审查对象的专业能力以外,还应该加大关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相关政策法规的考察力度。只有那些既有较强专业素质,又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的人员才能具备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咨询工作。同时把对专家的培训纳入全年的工作计划,定期学习,时时更新,以使专家及时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相关知识和工作动态。
加强职业道德考核 这应成为重要考核内容。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可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处,了解评审专家的工作态度、专业水平等,掌握专家的业务能力、工作规范程度以及有无违规违纪行为。这种使用单位、评审专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可在较大程度上保证评审质量。
科学考核方式 考核是一种动态的监督机制,根据评审专家的技术水平、职业道德、遵守招标评标纪律等情况,通过定期与不定期地对专家实行考核评价,可以有效地防止出现滥竽充数和腐败违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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