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恶意压价有新招
《政府采购法》要求询价采购必须依法“成立询价小组、确定被询价供应商名单和询价后,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但在实际操作中,除报价之外,其实很难根据其他不确定因素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情况做出准确评价,也就使得询价采购往往以“最低报价”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这就无形中助长了恶意竞价,更挫伤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且不利于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遏制询价采购中的恶意竞价呢?笔者通过采购工作实践,认为“有效最低报价法”可以较好地预防这种现象的发生。
何为“有效最低报价法”
所谓“有效最低报价法”就是将所有参与询价采购的供应商的报价从高至低依次排列,分别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求其余报价的综合平均值。在综合平均值的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一定比例的百分比(此百分比为市场调查基础上的合理百分比),从而确定有效报价范围。凡在此范围内的所有报价为有效报价,超出此范围的报价为均为无效报价,然后取有效报价中的最低报价为成交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例一:采购中心为甲单位询价采购一批印刷业务,参与询价的供应商名单确定之后,应到供应商6名,实到供应商5名,5名供应商的报价依次为:82800元、78240元、79200元、73200元、84000元。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其余报价的综合平均值为80080元。在80080元的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6%(根据印刷市场行情调查,可以在综合平均值的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6%左右),即确定有效报价上限为84884.80元,下限为75275.20元,而73200元报价超出有效报价范围为无效报价,然后取有效报价中的最低报价78240元为成交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例二:采购中心为乙单位询价采购一批印刷业务,参与询价的供应商名单确定之后,应到供应商6名,实到供应商3名,3名供应商的报价依次为:9700元、11800元、9100元。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其余报价的综合平均值为9700元,在9700元的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6%,确定有效报价上限为10282元,下限为9118元,11800元和9100元报价均超出有效报价范围为无效报价,取有效报价中的最低报价也是惟一有效报价9700元为成交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此方法之好处
遏制恶意竞价 可及时将试图恶意竞价的供应商排除在外,使广大供应商明白,政府采购需要的是能够保证质量和服务的合理低价,引导供应商正确计算成本和利润,合理报价。
保证项目质量 服务水平 保证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以“合理的最低报价”而不是“最低价”成交,保护双方权益。因为任何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服务水平都是和供应商的报价情况密切相关的,所谓“一分价钱一分货”。如果供应商恶意压价,履约过程中必然以降低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来弥补损失。
保护供应商积极性 获取经济利益是供应商的主要目的,恶意竞价必然使其获利空间降低甚至无利可图。如果一味考虑采购价格,忽视对恶意竞价行为和动机的制约,势必严重挫伤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有效最低报价法”则可避免此种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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