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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效率,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做好4件事

作者:易佩富 发布于:2005-05-09 15:4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缩短时间        ●集约管理         ●增强能力        ●主动协调
从科学管理中要效率

  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是财政部在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五项要求中的第三项。依笔者之见,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做好4件事。

  缩短审批时间

  政府采购预算、计划、采购方式变更等审批事项审批时间的长、短,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效率的提高,这就要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缩短审批时间。

  简化手续  不必每次都要求报批单位报一大堆资料。如审批政府采购计划,每次都要求采购人报送单位当年政府采购预算、基本情况、财务收支预算等资料,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在采购人第一次报批时,就将这些数据录入微机,以后就不必再报这些资料了。

  不搞“一刀切” 比如审批采购方式,不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习惯性聘请专家评估,事实上,如果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建立了档案资料,对情况差别不大的采购方式审批,一查就能得出结论。

  不搞“三审制”  所谓“三审制”,就是不管什么事项一律都要经过三道审批,先是经办人审核,后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再报财政部门领导审批。其实,并不是每个事项都非得经过“三审”不可的,因为采购人有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有财政部门资金安排书为据。

  实行集约管理

  政府采购管理也应与时俱进,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必须由粗放管理向集约转变,“统分结合”。

  所谓“统” 不是集中垄断,而是统一管理、集中监督,就是加快政府采购有形市场建设,设立政府采购招投标大厅,让社会中介和集中采购机构进驻大厅,统一组织信息发布、专家评审和招标、评标、议标等活动,同时邀请纪检监察、公证、技术质量监督等部门到大厅联合办公,实施集中监督。

  所谓“分”  不是分散无序,而是让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大厅平台,自主选择代理机构,促使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在公开竞争的环境中,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上,比服务、比质量,共同推进政府采购改革。

  增强三种能力

  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三者之间经常会发生一些矛盾和纠纷,对这些事件处理得好坏,取决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人员的能力。

  政策能力  政策能力强就能随时做出谁违反了政策规定的正确判断。

  专业知识能力  商品知识丰富,就能大大提高处理采购合同签订、商品验收中发生的有关商品性能方面的突发事件的效率。

  调解能力  一句话有时会使人笑起来,有时会使人气起来,调解能力强不强,直接影响突发事件的处理效率。

  主动协调配合

  资金能不能及时拨付给中标供应商,关系着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这就要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在主动协调配合上做到“四及


时”:及时将政府采购计划和单位政府采购需求资金计划,报送给国库管理机构;及时督促采购单位将自筹的部分采购资金,按时拔进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及时将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采购物品质量验收报告单、以及供应商开户行和银行账号报送给国库资金支付中心;及时将资金直付中存在的问题反馈给国库支付中心、银行、供应商等相关方面,以使各方共同推进资金直达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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