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为谁辛苦为谁忙?
【编者按】
目前,在政府采购领域出现供应商频频“越位”的怪现象
一、供应商越位行事两表现
目前,在政府采购领域出现供应商频频“越位”的怪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
一是“义务代劳”。有些供应商心甘情愿地代劳本属于采购人、代理机构的份内事,且不计任何报酬,如:代为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代为设定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代为拟定设备配置及售后要求等具体采购事项;代为采购代理机构制作采购文件,代为出售标书等。从表面上看供应商的这些“服务”似乎是无偿的,可天底下根本没有免费的“午餐”,供应商通过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代劳一些事务,可以掌握其它供应商无法掌握的“先机”,包括:以自己为原形设定特殊的资格条件和设备配置、拟定自己特有的服务条款、先期掌握潜在投标人情况等,以最终达到谋取中标的目的。如:某职业学校欲采购一批投影机,采购中心在编制询价通知书时要求采购人提供具体的采购要求,结果采购人回话说你们采购中心直接与某某电脑公司联系,话音刚落,电脑公司的人员已悄然而至,递上由该公司代为为拟定的具体采购要求。
二是“频繁跟踪”。有些供应商隔三差五地到采购中心,行为诡异,有的询问某某单位的采购项目到没到?有的急躁情绪溢于言表,大呼采购计划怎么这么久还批不下来,有的甚至急得团团转,有的直白,“这个项目我们公司已经跟踪好长时间了,做了大量‘工作’,如果拿不下来,损失就大了”。相对于腿脚很勤快且急不可耐的供应商,采购项目所涉采购人却显得慢条斯理和“深藏不露”,在采购前期始终不见采购人的身影,大有“皇帝不急太监急”的味道。此类情况在定点采购中尤为多见,如:某地广电局欲采购5台笔记本电脑,此前已定向甲电脑公司,在整个采购过程中包括采购计划申报、采购要求提供等均由甲公司“全权代理”,甲公司的业务员每天数次电话催促采购中心办理相关定点采购手续。
二、供应商越位害及四方
“义务代劳”、“频繁跟踪”是供应商越位问题的典型表现,供应商越位问题的存在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政府采购工作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加大了暗箱操作的危险系数,滋长了“公关”陋习,产生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第一,对“越位”供应商自己的影响,一个供应商如果专事越位,习惯于通过公关手段与采购人建立某种默契,那么它就不会走阳光正道,只会成天钻营如何为采购人代劳其份内事,进而谋取中标,无疑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如果有串通投标行为,还会招受法律的惩处;第二,对其它供应商的影响,供应商根据自身的情况代办资格设定、采购要求提供等采购人份内的事务,毫无疑义将增加自己中标的概率和筹码,实质上在操控最终的采购结果,侵害了其它供应商依靠实力参与公平竞争的权利,使采购活动实质性地成为越位供应商的“独角戏”;第三,对采购人的影响,采购人甘于将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供应商办理,不外乎两种可能,一是减少采购琐务麻烦,二是被供应商腐蚀后以图回报,任由供应商经办自己的事务,采购人将难辞串通之责,采购人其实并不省事,而是麻烦多多,最终采购的产品往往并非最符合工作需要的、并非是最经济的;第四,对代理机构的影响,供应商越位的直接目的是获取优先于其它供应商的采购信息或对采购项目进行“垄断”,提高采购成交的概率,代理机构对此往往并不知情,但是不知者也有“罪”,代理机构在不经意间会跌入指定品牌、歧视供应商的陷井,事发后将处于“同犯”的尴尬境地;第五,对整个采购市场秩序的影响,如果一个地区的供应商越位成“家常便饭”,供应商习惯于走后门、拉关系,那么这个地区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肯定是乱哄哄的,正气不足,邪气有余,公开、公平、公正只会是纸上谈兵。
三、供应商“归位”是务实之举
供应商是最重要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居于卖家地位,恪守法律规定应是其参与采购活动的基本准则,守住本份则是明智之举,越位则误人害己,越位无边,回头是岸。首先,供应商要自觉“归位”。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确立正确的公平竞争意识,按照法律规定扮演好自己的角色,要懂得守住自己的本份,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做应该做的事,通过代劳采购人的份内事以窃取一时一地之利,绝非长久之
计,走阳光大道是供应商生存发展的唯一坦途,曾经越位的要杜绝再犯,已经越位的要闻过知改,正在越位的要立即打住,准备越位的要打消念头。其次,监管部门要强制“归位”。并非每一个供应商都能有为采购人代劳事务的“荣幸”,供应商要取得这份信任大都得做大量的公关工作,公关本身并非坏事,但是变味的公关就成了彻头彻尾的“拉客”行为,并由其而产生一系列的违法行为。供应商越位成风,监管部门难辞其咎,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防范并严厉查处供应商越位问题,对已经越位的供应商要强制其归位。再次,代理机构要协助“归位”。面对供应商为采购人代劳资格设定、采购要求提供的情形,代理机构的同志务必保持清醒头脑,不能装糊涂,以免引火烧身,跌入种种陷井而不能自拔,应对越位的供应商晓之以法以理,拒绝接受其代为提供的资料,让其识趣而退,自觉归位,并及时与采购人取得联系,同时还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给监管部门。此外,采购人偷懒不得。政府采购没有免费的午餐和白送的服务,从表面上看供应商代劳采购人的份内事,采购人是省心了,但是这样的供应商却居心不良,当采购人坐上被告席时甚至会觉得莫名其妙,具体经办人员务必要洁身自好,自觉拒腐防变,以极端认真负责的精神办好采购人份内的事务,切勿随意让供应商代劳,否则后患无穷。
总之,监管部门、代理机构、供应商、采购人等有关各方当事人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有的当事人行使监管职能,有的当事人代理采购事务,有的当事人则需履行合同义务,各自的职责、权利、义务在法律上均有明确的界定,可谓井水不犯河水,既不能越俎代疱,也不能缺位无为,做好政府采购工作需要包括供应商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定好位、站好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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