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办婚姻”行不通
在政府采购工作实践中,常听采购人有这样的言论,“采购中心买的东西质量咋这么差?”听到这些充满责难的话语,相信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人们心里都会沉甸甸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今天,政府采购领域难道还“包办婚姻”?
“包办婚姻”的两种类型
采购人包办 一种情况是“包办碗内的”,《政府采购法》规定分散采购事务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也可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实际执行中,相当部分采购人认为政府采购被划成集中与分散两块,分散采购业务是采购人“最后的领地”,应完全由采购人全权操办,不容代理机构参与,不容监管部门和公证部门等监督力量介入。
代理机构包办 一种情况是“被动包办”,有些采购人认为具体采购的事应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包办到底,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表现为不配合,不闻不问,致使采购机构无所适从,采购事务无限期拖延,采购机构无奈地为采购人包办一切;另一种情况是“主动包办”,代理机构为采购人包办一切,不与采购人沟通交流,自作主张确定应由采购人提供的产品配置等具体采购要求,在资格设定、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关键事项上遵从“惯例”。
另一种情况是“包办碗外的”,有些采购人不但包办分散采购事务,还包办集中采购事务,不但提供具体的采购要求,而且直接干预甚至独自决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等应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的事务,使招标采购结果朝着采购人“预想的目标”前进。
“包办”根源剖析
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包办婚姻”绝非偶然,说明这些地区的依法采购意识不强,政府采购宣传工作还不到位,采购人、代理机构对各自的职责定位不准,监管工作未能跟上,具体地讲包括以下3个方面。
宣传工作不到位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未能及时地传递到各有关当事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新的法律法规不了解,依然按老办法、老套路和“惯例”办事,不厌其烦地重复着荒唐的“包办婚姻”。
依法采购意识淡薄 由于思想认识上有误区,认为政府采购剥夺了本属于自己的采购权力,平添了诸多“扰人”的程序和手续,不注重学习,把“包办”作为固守传统的既得利益的手段。
代理机构的操作缺陷 缺陷引发误解,有些代理机构办理集中采购事务时遭到采购人的抵制,但又缺乏沟通的耐心,采取为采购人“包办”的下策。还有些代理机构视集中为垄断,不容采购人“插手”,对自行制定的采购文件要求采购人无条件接受。此外,监管工作很薄弱,从而使“包办”有生存的缝隙。
“包办婚姻”的危害
职责不清,降低采购效率 以集中采购的公开招标为例,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采购要求拟定等事务应由采购人负责;而发布信息、编制招标文件等相关工作应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由于存在“包办”问题,采购人与代理机构之间往往各搞一套,降低了采购的效率。
与实际需求脱节,增加采购成本 代理机构在“包办”采购事务时,因得不到采购人配合或根本将采购人排在“门外”,导致最终的采购结果与实际工作需要脱节,不得不重新组织采购,徒增采购成本。
与外界隔离,滋生腐败 部分采购人在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活动中,搞封闭式运行,采购方式、过程是否规范,缺乏有效监管,为暗箱操作开了方便之门,腐败的风险大大增加。
走出“包办婚姻”怪圈
代理机构不是“送货员” 广大采购工作人员要加强政府采
购理论实务知识研究,弄清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职责,以合作的姿态积极配合其他当事人的工作,代理机构绝不能为采购人“包办”一切采购事务,因为代理机构不是“送货员”,确保程序规范是其最关键的职责所在。因而代理机构要充当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急先锋”,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并将自己的一切活动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做到主动与采购人合作,“份内”、“份外”要泾渭分明,真正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同时要力阻采购人的“包办”行为,主动介入分散采购业务。
采购项目要受“合同”约束 政府采购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采购程序受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约束,而具体则受《合同法》等经济类法规约束,采购人和供应商作为交易双方都要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供应商不能正常地履行采购合同,采购人应首先按照《合同法》规定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而不应毫无理由地“怪罪”代理机构。
采购人要守规 政府采购是大势所趋,采购人要做政府采购工作坚定的支持者,在采购活动中搞“包办”只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对于集中采购项目,应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积极协助招标机构共同完成好采购任务。对于分散采购项目,如有能力可自行组织,既可节约成本,又可增加对采购工作的感性认识;但需注意自行采购仍要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如果没有能力组织,不可勉强,应及早委托经验丰富的代理机构采购。
监管部门严查 坚持不懈地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特别是法律责任部分,让采购当事人做“明白事”;同时要严肃查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包办”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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