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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现场监督“立立”规矩

作者:崔建才 发布于:2005-06-09 16:11:00 来源:eNet硅谷动力

【编者按】
  “现场监督”虽对防范舞弊行为、遏制各种违法乱纪动机、提高采购质量等都能起到不可估量的效果,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一种极其重要的监督管理形式,但在实际工作中,也经常有人反映一些存在问题 
 
  “现场监督”虽对防范舞弊行为、遏制各种违法乱纪动机、提高采购质量等都能起到不可估量的效果,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一种极其重要的监督管理形式,但在实际工作中,也经常有人反映一些存在问题,如,有的现场监督工作人员不太“安分守己”,变相干扰和参与评审活动;有的领取“服务费”;有的不尽职责马虎了事;甚至于有的吃拿卡要等等,从而导致现场监督工作的社会影响不好,工作效率不高,有时还被少数人钻了空子,发生了一些违法乱纪问题等等,对此,笔者认为,对现场监督工作也应该要订立一些规章制度,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行为。

  一、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现场监督人员趁监督之机,变相干扰或控制评审专家独立行使评审权力,以诱导或影响评标结果,从而达到以权谋私等目的,这就要求现场监督工作必须要依法行使,谨防各种滥用职权行为。评标现场是决定投标人或供应商能否中标的核心场所,一般的人员是无法进去的,但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却有权随意出入,而如果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缺少实质性的工作制度,就会给少数监管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留下了可乘之机,在实际工作中,这种舞弊行为也并不少见,如,从2004年有关媒体曝光得比较频繁的全国10个省(区)15位交通厅长前“腐”后继的案例中,就不难发现,这些交通厅长们按理都是无需直接或亲自“走进”招标评审现场的,而一旦他们设法走进了这个小小的评标现场,对他们的“建议”或“意见”谁还能不听或不理解呢?更为严重的是县一级的招标采购活动,其政府官员等“亲临”评标现场实施现场监督的现象更是不在于少数,有的出于地方利益保护,建议“肥水”不能外流;有的出于私利,竟在现场虚夸某投标人,或变相推荐和指定中标商等等,这就严重地影响了评审专家的独立工作,他们是听从?还是违命?如何选择就很关键,“得罪”了领导可不好办,因为这评审工作毕竟不是自己的专职业务,而是兼职的,因此,有谁还能为了临时性的活动而敢冒影响自己本职工作甚至于前途的“风险”呢?几乎就没有!据一些参与评标活动的内在人士“反映”,在实际工作中,只要评标现场有领导的“建议”,对该“建议”大家一般都会用不同的方式去“考虑”的,并且,结果也必定会出现专家评审意见与领导的建议几乎是“步调”一致的现象。对此,个别评审专家甚至于毫不讳言,说他们确实愧对“公正”二字,但又“身不由己”,他们也在默默地呼吁和迫切地希望现场监督能够依法行使,至少:(1)非直接监督管理人员不得参与现场监督;(2)监督管理人员之间必须要建立相互牵制和约束机制;(3)监督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干扰或介入采购评审工作等。

  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人对现场监督走过场,不但发现不到或遏制不了暗箱操作活动,反而成为舞弊行为的挡箭牌,进而造成客观公正的假象,这就要求现场监督必须要明确责任,严防敷衍了事不认真的工作作风。在众多人的心目中,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一旦实施了现场监督,就会有一种公平、公开、公正的感觉,就会有一种“安全和放心”的心理,因而,大家都会把“现场监督”看成是一种客观公正的“标志”或象征,这就要求现场监督工作人员必须要有一身“过硬”的素质和本领,目光敏锐、铁面无私、忠于职守,在实际监督过程中,毫不含糊地“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严格实施执法监察。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有不少的监管人员和评标人员或是投标人之间可能相互都很熟悉,特别是在县级区域内,其招标采购的规模较小,评标人员、投标人等大多数都是当地人,大家相互之间更是熟悉,平时也是抬头不见低头就见的熟人,更何况这种评审工作也不是评标专家们的本职或专职工作,而是临时性聘请的活动,因此,不少的监管人员对现场监督就马马虎虎,草草了事,这就不但达不到监督的目的和效果,反而还会加大暗箱操作行为的“胆量”,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就有少数人员趁现场监督不力之机,利用监督管理部门参与现场监督来作“掩护”,暗地里大搞舞弊行为,这在外界人员看来,他们的评标活动就是在严格的“现场监督”环境下实施的,也许谁也不会再担忧或怀疑这其中还会发生“舞弊”行为,从而在无意之中就为违法行为撑起了“保护伞”,遮住了别人的耳目,使社会上其他人员对评审活动失去了进一步的监督“警觉”。因此,对现场监督工作也必须要制定和落实必要的工作责任,对因疏于防范或监督不力等原因而让违法舞弊行为有机可趁的,必须要严肃追究执法监督人员的相关


责任。

  三、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人员对每宗采购评审活动都要实施现场监督,不仅增加了有关方面的工作量,甚至于还节外生枝而影响工作效率,这就要求现场监督必须要根据“实际需要”行使,不必要场场都实施现场监督。对招标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是法律赋予各有关执法部门的职权,但,并不是说各有关部门据此就可以随便地对所有的采购或评审活动都实施现场监督,在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等等,可见,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现场监督是要根据实际需要及具体情况而定的,并没有必要对所有的项目及活动都实施现场监督,再说,政府采购活动涉及到采购当事人的方方面面,只有以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从多个角度,不同的方位,包括对采购当事人在内的所有参加对象都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才能有效地规范好采购行为,而“现场”监督仅仅是其中的一种监督方式,一个监督环节,事实证明,大量的腐败行为或违法乱纪问题都是通过暗箱进行操作的,并且基本上都发生在“现场”之外,如果一味地实施“现场”监督,就会形成监督的“盲区”,使监督工作失去了全面性,从而直接影响到了采购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因此,是否要实施“现场”监督,就必须要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需要来决定,以免给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等增添不必要的麻烦。

  四、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监督人员毫不客气地与评审专家一起领取“服务费”,不仅增加了有关方面的财务负担,还容易导致监管工作丧失客观公正性,这就要求监督人员必须要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好处费。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不少项目的评审工作都必须要聘请专家来实施,而根据有关规定,评审专家的服务一般都是有偿的,因此,在评标工作结束后,聘用单位一般都要给评审专家发放一定的评审服务费,而出于尊敬和礼貌起见,采购代理机构等在给评审专家发放评审服务费的同时,一般也会“扩大”发放范围发放给实施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对此,不少的监督人员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慷慨与热情”基本上都是毫不客气地接受了,而从职能角度来看,现场监督本身就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是无私、无偿的服务,如果监管人员在实施采购监督时,既吃又喝,还领取“专家费”等等,势必会造成不良的影响,俗话说,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软,听人的心软,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他们难以开展和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相应的现场监督工作也只能是流于形式,失去了应有的监督效果。在中共中央2003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九章中,也分别从“廉政建设”和“贪污贿赂”等角度,对党员干部的公务活动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供应商提供的礼金、礼券、财物,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更不得向供应商索取贿赂、回扣等等。

  五、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现场监督人员目中无人,容忍不了别人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不了别人的监督,从而使现场监督工作失去了牵制和制约机制,这就要求现场监督人员必须要自觉和依法接受各有关方面的再监督。为了充分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防范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确保采购监管工作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政府采购法》第七章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同时,还必须要主动接受审计机关的再监督,而且,其机构的工作人员,还应当要主动接受监察机关的监察,同时,所有的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还应当虚心地接受来自于社会各有关方面的监督和评议等等。对此,为了有效遏制监督人员的权力腐败,防止少数人员以权谋私,并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就必须要对现场监督建立健全相互牵制、相互约束的再监督运行机制,以确保现场监督职能的行使更加健康有序、更加规范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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