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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投诉规则 基层遭“冷遇”

作者:杨娟 李坤 卫爱军 发布于:2005-06-13 10:1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随着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的不断扩大,供应商维权意识也逐步增强,供应商质疑和投诉也会越来越多,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些争议,对于维护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运行至关重要。但在实践中,基层特别是县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工作,还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

  事出有因

  不知如何投诉 供应商不了解质疑、投诉程序,对这方面的规定更不知晓,虽然有一些朦胧的意识,但遇上不公平,也不知如何运用法律寻求解决手段,有的虽然进行了投诉,却因其在程序、方式、理由和依据上的不合法、不充分、不准确,而没有被受理。

  弱势地位和思维惯性  供应商即使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受到不公对待,质疑、投诉也非常困难。一是其在政府采购中的弱势地位难改变,供应商若想长期参与政府采购,必须考虑如何在不触动强势群体利益的情况下保护自身;二是长期的招标不规范,使得供应商即使知道自己受了不公正待遇,也不去质疑、投诉,否则以后招标,还能去?

  调查处理不当  对供应商的质疑避而不答,或因业务不熟悉,或因采购人和其代理机构根本没有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而对答复相互推诿;监督部门在投诉调查中方法不当、程序不规范,处理结果有失公正等,都使供应商在该质疑投诉时却选择了沉默。

  匿名投诉查证难  供应商往往习惯匿名投诉,而监管部门对匿名投诉一般不备案;另外,供应商若想搜集政府采购违规操作的证据是非常困难的,按照“谁举报、谁举证”的原则,投诉一般无法处理。法律虽然赋予了供应商这些权力,但实际中却很难操作。

  有效途径

  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者,健全、完善供应商质疑、投诉机制,是保障供应商知情权和监督权,维护其正当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强化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和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等立法宗旨的重要途径。

  加大法律宣传和执行力度 《政府采购法》实施两年多,对供应商的宣传较少。针对其工作特点,可以采取不同场合、不同时间,以不同方式进行宣传。如每次开标会前和会后,在会议程序实施的过程中可以明确供应商的权力和义务,使其明白该怎么参与和监督政府采购;在对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进行培训时,应把供应商也纳入其中。

  改变旧传统和思维惯性 政府采购工作正在不断的深入和全面开展,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正在出台并逐步完善,供应商应该增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意识,敢于质疑、投诉,即使监管部门对投诉处理不当,也还有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机构的监管。当然,供应商也应该依法依规、合法运用法律武器,不应涉及商业秘密。

  认真调研 及时处理  有质疑、投诉并不是坏事,相反能促进完善。认真调研,及时、妥善处理质疑、投诉,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部门的义务。采购监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规一是明确投诉的事项,不能含糊不清,并在规定时限给出明确答复;二是明确查处的程序;三是明确投诉处理决定,并依法公告;四是明确投诉法律赋予的权限,该处理的处理、该转送的要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确保给投诉属实的供应商吃一个定心丸。

  规范采购操作  规范采购操作是根本,尤其是信息公布,一定要让透明贯穿政府采购始终。政府采购的信息越是公开、程序越是透明、操作越是规范,也越增强供应商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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