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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与现实的落差

作者:修霄云 发布于:2005-07-18 16:2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据了解,目前各地对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的检查工作主要是由集中采购机构来做的。但目前各地集中采购机构深入程度不一,有些地方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做此工作,除非有采购人反映供应商在履约中出现问题。而大部分地方的集中采购机构只对一些比较复杂的项目进行履约检查工作,如采购人反映供应商履约情况不好,采购中心再根据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对履约情况检查 必要

  供应商供货不及时,供应商能否实现自己的服务承诺,供应商供给的货物是否货真价实等等,中标供应商的这些履约情况是采购人最为关心的,也是很多人评价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它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的形象。就像江苏省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顾围群说的:“对一些比较重大复杂的项目,集中采购机构会主动对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因为在这些技术含量高的货物中,某些不良供应商在供货时会调换其中的某些配件,而采购人由于不精通技术,可能会浑然不觉。如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履约检查,就会避免这种问题。”

  据了解,大部分采购人也希望集中采购机构能加大对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检查,以便保障自己的权益。文化部计划财务司预算财务处副处长燕东升认为,特别是在协议供货中,集中采购机构很有必要对中标供应商的承诺、售后服务等问题进行跟踪检查,以便为下一次的协议供货积累资料,那些不能履行自己承诺的供应商在下一次的协议供货中就不能让其入围。

  “特别是工程类项目,要全程进行跟踪检查,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红锋认为。

借助外界力量检查

  集中采购机构对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的检查不是有能力才能做,而是集中采购机构的一种责任。正如广东省佛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张可说:“集中采购机构虽然与社会中介机构同为代理机构,但两者性质是不一样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的事业法人,它行使的是政府行为,而且集中采购机构也能更好地实现政府采购的一些目标和政策功能。”

  也许有人会反问:集中采购机构有力量对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吗?

  据了解,大部分集中采购机构是借助外界力量来实现对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的检查。

  江苏省宿迁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赵昌文介绍了对一些重大复杂项目进行履约情况检查的情况:由采购人、技术检测部门、采购中心、评委专家组成检查小组,人数要控制在5人以上单数。其中采购中心起到一个组织的作用;技术检测部门是一个行业内的技术权威部门,对项目进行技术上的把关。评委专家也是行业内的专业人士,他们和技术检测部门的人员正好形成互补,因为技术检测部门介入的时间比较短,而评委专家对整个项目都比较了解,知道在此项目中哪个环节的技术含量必须达到什么程度等等。而采购人因为是用户单位,也会给予一定的意见。

有疑问还待思考

  虽然集中采购机构对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去年全国的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财政部副部长肖捷也提到了集中采购机构加强了对中标供应商履约行为的检查,促进了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但在实行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没有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可见,集中采购机构是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但目前很多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根本就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有的即使签了也是走形式。当出现问题时就出现踢皮球的现象。因此,有些集中采购机构人员就有理由认为对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的检查是采购人的事。所以说,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利用法律的关系把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的权利责任明确是比较明智的做法。

  集中采购机构项目多、人员少、技术人员更少。很多采购中心人员面对“为什么只对少数重大项目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的疑问时,直接的回答就是“采购中心项目多、人员少、技术人员更少”。怎样协调集中采购机构项目多、人员少和把工作做到位、做细的关系,确实是目前各地集中采购机构面临的难题,而借助外界力量能有效解决此问题。”

  对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的检查应该由集中采购机构还是政府采购办来做。何红锋认为,集中采购机构对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的检查和政府采购办对项目的监督,两者的性质是不一样的,集中采购机构做的是行政以外的一种检查,对履约情况的检查是集中采购机构服务的一种延伸。而且,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对履约情况的检查,可以得知供应商在


哪个环节容易出现问题,在以后的采购项目中,集中采购机构就会在招标文件和合同制定中注意那些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弥补其中的漏洞。

  其实,集中采购机构对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并不妨碍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办可以随时对项目的任何一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抽查。



评论:
           要做 而且要做好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可见,组织对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的检查是集中采购机构应该做的。做的结果有两个好处:通过对履约情况的检查,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快速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洞悉供应商容易在哪些方面出现问题,知道采购人对哪些方面的要求比较严格等等,为以后在编制招标文件等方面提供了经验。另外,通过检查,集中采购机构可以知道哪些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不诚信。

  对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检查不仅要做,而且还必须要做好。作为采购人,希望通过对供应商的检查保障自己的权益,采购到物美价廉的物品。而供应商也希望通过检查能肃清政府采购市场中的恶性竞争现象,能在有序的市场竞争中凭自己的实力揽取业务。最重要的是,做好检查,可以树立政府采购的形象,而且能更快、更好地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但要把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检查工作做好,不能只靠集中采购机构,需要各方力量相互配合、协作。在集中采购机构人数和技术力量都有欠缺的情况下,请专家和专业机构协作是不错的方法。作为采购人,也可以对那些常规的小项目自行检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也要不定时地对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

  但在借助外界力量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时,要在检查之前分清权、责、利,这样会更有利于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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