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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携手 走出“废标”阴影

作者:杨孝梅 发布于:2005-07-20 14:2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分别对废标的情形及废标以后的处理情况给了法定的要求。从法律条文的叙述和对条文的理解来看,废标即该次采购项目作废。下面以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一次采购活动为例进行说明。

  该项目于2004年11月9日收到委托,委托项目内容:红外线触摸屏、视频会议主控系统、会议终端系统。预算为:168万元,公告时间为:2004年12月30日,开标时间为:2005年1月19日。截止到投标时间为止前来投标的供应商共9家,当天进行现场开标评标。专家及用户代表组成人员为:5人,其中包括各领域的专家。监督管理部门人员情况为: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监察室、省高级人民法院纪委、省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符合性筛选的条件共有7项,分别是:(1)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2)投标人资格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3)投标文件递交情况:正本和副本的数量,(4)投标文件内容是否齐全,(5)投标文件的签署情况,(6)对货物的技术要求是否存在重大负偏离,(7)投标人所投标书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然而最后的评标结果是:有三家单位不满足符合性筛选的第(6)条,对货物的技术要求存在重大负偏离;有5家单位不满足第(7)条,投标人所投标书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即有8家是无效标书,只有一家招标文件通过了符合性筛选。有效投标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此次采购废标。

  采购出现废标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几种:有效投标不足三家、投标人的报价均超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从近几年的政府采购项目来看各有不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到目前为止情况比较少。在前面提到的三种情形中尤其是有效投标不足三家、报价超预算,这两种情况在整个废标的情形中占的比例大一些。废标既成事实对采购各方当事人都有一定的影响。

  不良影响 涉及各方
  对采购中心 经济上的损失,从接受采购项目委托到上门核对需求、制作标书、发布公告的电话通信费、交通费,标书制作费;到开标当天租赁会场,开标请专家的评标费及招待费用等总数不小。

  时间上的损失,根据我们2004年全年招标项目进行统计的结果来看,从接受委托开始到发出中标通知书止,平均采购时间为58天,如果废标了,给各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失会更大。

  社会影响应该是多方面的。政府采购是新生事物,本来社会上就存在对其认可度的问题,如果总是废标,会造成负面影响的。

  对供应商  经济上的损失,制作投标文件的费用根据项目的不同而不同,另外还有交通、食宿等费用;时间的损失,从购买招标文件,到制作标书前来投标时间最多为20天,许多供应商都是连夜作战的;心理上的影响,有效标书不足三家而造成的废标,对标书有效的供应商最不公平,在这个问题上他们属于无错方。所以废标以后要考虑各方的情况进行妥善处理,树立政府采购的良好形象;商业秘密的影响,经过现场开标,公开报价以后,供应商的价格,技术等商业秘密都受到一定的影响。在具体工作中,如果前来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改变采购方式又不被批准的,这时就没有必要进行开标、唱标,以保护供应商的商业秘密,有利于竞争。

  对采购人 采购人最大的影响更多还是在时间上,遇到紧急的项目更是很难满足要求。

  如何避免 减少损失
  供应商避免废标应注意的事项:废标是指整个采购项目作废,而单一的供应商无法保证项目是否作废,只能保证自己的标书不成为无效标书。

  废标的原因尤其需要探讨:比如由于超预算报价引起的废标。在没有公布采购预算以前经常出现无效标乃至于废标,针对这种情况,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了多次讨论。一种观点认为:预算公布了,供应商会贴着预算报价,达不到节约财政资金的效果,采购预算属于采购单位的秘密不宜公布。另一种观点认为:预算为采购单位上一年年底报给财政的该单位下一年度需要的财政资金,有些大的项目还需要人大审批的,无秘密可言,采购资金本来就是纳税人的钱,纳税人有权知晓;同时,即使不在标书中公布预算,聪明的供应商仍然可以通过种种渠道打听到,造成信息的不对称,又何谈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呢?

  采购中心应如何避免废标呢?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充分理解法律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采取了以下措施:

  公布采购项目的预算,此举有效地避免了由于超预算报价而出现废标的现象;资格预审,通过预审的供应商至少不会因为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等的原因而成为无效标;人性化的服务,在江苏省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从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开始,就与供应商建立了人性化的服务关系,购买招标文件时,就提醒每一个供应商:开标及答疑会的时间、地点,本项目的采购预算,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方式,标书的份数及签署密封,现场验证法人授权书及身份证等情况,并为其准备专门的投标袋(正本、副本两种袋子)。

  即使如此,仍然可能出现废标的情况,此时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损失。例如针对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的废标情况,首先,将废标的理由通知所有的投标人;然后成立由专家、采购人代表、监督管理部门代表组成的工作组,现场研究讨论该项目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操作,提请专家审议技术上有无倾向性(这项工作往往会在招标文件发出前请专家函证或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是否合理等几个方面作出判断;如果以上几个方面都通过了,现场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联系,说明理由变更采购方式,继续采购活动,尽量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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