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中小企业发展的“保护伞”
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增长空间是十分巨大的,在推行政府采购的过程中,我们注意到中小企业的问题日益凸现出来,它们在同大企业的竞标中处于劣势,使本来实力就不能同大企业抗衡的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不能得到应有的市场份额,是值得我们关注和解决的。政府采购中,为了保护中小企业应该采取什么措施呢?
在政府采购部门设立中小企业处,专门负责协助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工作。如台湾地区的《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就规定各级“政府”及公共事业进行政府采购时,协助中小企业区的业务机会,应依据实际需要,建立供应厂商的中小企业资格验证制度。我们的中小企业处可以单独组织中小企业申报供应商资格,投入相对多的时间和精力,认真做好中小企业的资格验证工作,对入围供应商的商品质量、技术水平、履约状况,信用等级等各方面进行客观评估,对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拉动作用进行测控和量化,并向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反映其调研结果。
通过政府采购促进大企业同中小企业的合作,从而拓宽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渠道。如在采购人同大企业签订合同时规定大企业要把固定比例的份额分配给中小企业完成,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同中小企业协作密切的大企业中标。目前我国的分工协作不够细化,大企业全能程度高、专业化程度低,他们同中小企业之间更多是一种竞争的关系。所以,有关部门的干预是十分必要的。日本的丰田汽车公司,有典型的金字塔组织结构,生产最终产品成车的总公司位于塔尖,各部件和零件依次向后分包,在三次下包后,中小企业占生产企业的比重超过90%。在这种大企业同中小企业的关系下,大企业接到政府采购订单,会有数以万计的中小企业从中受益。
若干个中小企业组成一个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投标,采购人应给予积极的引导和承认。单个中小企业势单力薄,无力抗衡大企业,但若干中小企业的联合体,或是横向联合,或是纵向联合,会使无论是企业实力还是产品质量各个方面更具竞争力,还会缓解政府采购中的恶意杀价、串标等行为。目前我国出现了若干产业集群,如在浙江、广东等地甚至出现了“一镇一品”的产业格局,各企业虽然规模小,但专业性强、分工紧密,这种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在政府采购中会非常有竞争力。
在政府采购中结合实际情况,硬性留出固定比例份额给中小企业。在其他措施不到位或没有条件实施的情况下,保护中小企业流于空谈。美国在对中小企业的保护中就有类似的规定,在表明其产业政策的《小企 业法》中规定,政府应尽可能帮助、引导、支持中小企业的利益,保证中小企业向国家提供商品和劳务的总合同中享有公平合理的份额。
对政府采购中对中小企业的保护措施要量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可控性,防止操作过程中出现的保护不到位或保护被滥用。如在竞争性招标采购中,选择最低评标价法时,中小企业报价有一定额度的加分,并优先中标。在竞争性谈判采购中,何种情况下应邀请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占被邀请供应商比例应是多少。在单一来源采购中,何种情况下应优先考虑中小企业。询价采购中,收到询价单的中小企业应占多大比例及中小企业报价高于大企业多大幅度视同报价相同等等都要有明确的规定。
在我国目前没有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但从2002年起已成为其观察员,并将逐步履行政府采购的各项承诺。我们应及早准备,有关部门可以组织有实力的中小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到国际政府采购市场当中。在国际竞争中我们的中小企业不但开拓了市场还会不断成熟壮大,提升自己的国际竞争力,逐渐成长成为国际性的企业集团,这也是我们保护中小企业的一个远期目标和我们愿意看到的结果。
上一篇:“白送”的服务 谁买单
下一篇:请勿忽视“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