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勿忽视“十五日”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时间限制问题,各项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经常会顾此失彼,忽视了一些看似“不重要”的时间要求,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确定投标文件编制的合理时间对于投标人和招标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时间过短,可能会造成一些投标人因来不及编制投标文件而不得不放弃参与竞标的机会,这对保证投标竞争的广泛性是不利的;但如果时间过长,则会拖延招标采购的进程,损害招标人或业主的利益。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的长短因项目的不同而异,取决于项目的复杂程度、分包情况以及提交资料所需时间等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该项时间可以超过20日,但不得少于20日,但从目前政府采购实际工作看,招标人确定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止的时间过短,刚刚满足二十日要求,这虽然满足上述法规要求,但却忽视“十五日”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法律规定允许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对招标人或业主利益的合理保护,但同时也要注意使投标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如果招标人确定的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止的时间仅为二十日,而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又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文件发售完毕后再召开标前答疑会,再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那么时间就必然将少于十五天,这样会影响整个的招标投标日程和质量,使投标人来不及准备相应的投标文件,也就无法提出符合经过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从而会因此导致失去中标的机会,这对投标人显然是不公平的。
所以,招标人在确定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文件止时间时,不仅要考虑“二十日”限制,更要充分考虑保护投标人的合理利益,请勿忽视“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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