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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把握“角色” 掌握“度”

作者:王春萍 发布于:2005-07-20 16:5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集中采购机构,是各级政府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成立的负责本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项目采购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利性组织。关注了很久关于采购代理机构的系列问题,作为一个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员工,认为集中采购机构和中介机构在招标活动中存在的形式是不同的,它们在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把握“角色”
  属性有所不同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严格讲应属于准行政组织,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性事业单位。即由政府设立,虽不属于行政系列但拥有行政职能,经由政府授权,实际承担一定行政管理职责的公共机构。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利性组织,并不具有准行政组织的属性。

  行使的职能不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要接受委托,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订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与采购人之间只是一种单纯的民事主体关系,委托代理行为的展开完全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并通过签订的委托合同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挥的作用不同  政府采购是深化财政支出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规范采购人的行为,有效地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面向的是社会上各类社会主体,其行为准则主要是在遵守市场活动规则的前提下参与市场活动,为采购人节省人力、物力、财力。

  活动的目的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事宜。因此,集中采购机构属于为党政机关各部门办理采购工作的服务性机构。同时,行政性事业单位的性质也决定了集中采购机构属于公益性组织,不以营利为目标,它的运行和从事的集中采购活动全部依靠国家财政来维持。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作为一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理性经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根本目标。

  掌握“度”
  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因为有着不同的身份,各有舞台,然而掌握好各自的“度”,是最为重要的。“度”是指事物的程度、范围,面对收费问题,两者自然有各自不同的收费程度与范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中对招标文件售价的描述,可以归纳为三条:一是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二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三是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下面从这三条入手,分析一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在收费问题上的相同与不同。

  弥补成本费用原则  制作招标文件,肯定就有成本,这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都是一样的,不同的掌握程度与方法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度”。作为不同性质的机构,在充分考虑制作成本的前提下(这个制作成本不能单纯考虑为笔墨纸张的费用,而是人力、物力、财力消耗的综合成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就要在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减少消耗,努力做到以节约国家资金、为采购单位服务为目的的收费。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则是以满足制作成本需要以及在社会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并略有利润的情况下收费。

  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  显然较多所指的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因为两种机构所从事活动目的不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管在资金方面有多困难,集中采购机构的为党政机关各部门办理采购工作的服务性机构的性质是不能改变的。但作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付出劳动又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的情况下,适当的收费也是情由可原的。而作为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则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根本目标。但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残酷竞争条件下,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也不能无休止、无条件地单纯追求利润最大化。所以掌握好“度”,才是两种机构在各自舞台上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

  不以金额为依据原则  一是避免各个投标单位以招标文件价格来推测招标标底的价格,而造成抬杠或串通投标。另一个也是在一些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上,以不成比例的成本价格和采购价格收费,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同时,也给投标单位造成负担。

  所以无论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还是社会中介机构都要做好以上三原则,在时刻不忘掌握收费的“度”的问题上,做到多赢。在面对收费这个问题上,不同的“角色”要掌握不同的“度”,只有把自己的位置摆正,程度掌握好,才能真正做到服务和营利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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