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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应保留——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史生德

作者:政府采购信息报 发布于:2005-07-22 14:5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史生德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37条的规定,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没有手段来制约供应商履约。以前是直接将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后这样做就不规范。但是我们已遇到两次供应商没有按时履约的情况,导致采购人强烈不满,认为集中采购机构在监督供应商履约方面缺乏强有力的手段。我个人认为,在目前政府采购市场诚信建设还不十分完善的情况下,还是应该保留履约保证金,在供应商履约后再退还,以制约其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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