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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废标”之谜

作者:傅炳富 发布于:2005-07-22 16:4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在招标采购中,时常会由于出现符合采购人要求的供应商数量太少、招投标过程中出现非法干预、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和因政策变化,或其他重大变故而被做出废标处理。许多政府采购当事人也不清楚,到底什么是废标?引起废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采购人应当仔细审查废标的原因,除采购任务取消和“非法干预”致使废标外,笔者提出以下三种铲除“废标”的看法,与同仁磋商。

  采购项目金额不能超预算  财政部门对采购人报送采购项目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在审核时,是按照定额标准和新时期的有关依据,测算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若采购预算资金缺口大,资金缺口分析及应对措施不力,采购人硬是要“超低空”进行招标采购,最终是“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予以废标。

  采购代理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合理性、科学性、完整性“三统一”  采购代理机构对所草拟的招标文件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应邀请咨询专家对招标文件评审论定,考虑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技术设计和规格以及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总量完整无缺。评标标准和办法更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对投标人“不偏不倚”,在透明和诚信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中,使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有更大的参与投标竞争的信心。所以说,编制招标文件是招标采购活动不被废标的首要因素。

  招标采购过程中,“供应商不足三家”应理解为“不包括不足三家本数”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广泛搜集潜在供应商,在更大的范围内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若投标邀请仅仅为满足供应商三家的数量,在评标定标时,因某一家对招标文件没有作实质响应,评委会将会对该投标文件做出“无效标”处理,从而导致因缺乏有效竞争造成的废标。

  废标直接影响到采购当事人的利益,也可能使有关投标人的利益受损。因此,废标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废标后,采购人必须依法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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