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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机构列车何时出站

作者:董建民 发布于:2005-07-25 11:0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执行和完成好政府采购任务的专职部门,可以比喻为运载政府采购到达目标的列车。但在当我国已经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近十个年头、《政府采购法》也已实施两年半的时间后,笔者认为这个列车却仍然没有完全成型,或者根本不能成型。

  面临的窘迫
  《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明确了四个内容,即集中采购机构是采购代理机构、经政府批准设立、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和机构不能收费。然而这种模式却迟迟不能实现,其原因有四。

  机构重叠 目标不清  从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至今,各地政府采购机构就存在多种形式。它们分别是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还有管理办公室和采购中心合署的,它们的职能、工作范围、任务目标都不尽相同,而且发挥的作用也大相径庭。

  主客观因素影响机构独立  一个因素是集采机构要分离出财政系统,这是现有政府采购人员不愿想、不愿做的事。第二个因素是政府批准的集采机构是否具有全方位采购资质能力,还需要多方面论证和确认。第三是如果仅成立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又怎么形成监督、竞争和规范,是否会带来集中腐败的嫌疑?

  机构运作无序  目前各省、市直辖财政部门都在利用各种形式审批社会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资质,这是对成立集中采购机构没有信心、是进行过渡的需要,还是认为集中采取机构本来就不可行?原因不得而知,但上述现象是存在的。成立集采机构是法律规定的,但具体模式、运作程序、职能范围、关系协调、隶属监督等却少有系统规范,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

  资金管理不明确  法律规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完全不收费,那么必要的交通、制作招标文书、发布信息、聘请专家、安排各类采购场所等不断提高采购质量所需费用又从何而来?

  目前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现在国内实施政府采购具体工作的形式大体有三种。一是成立政府集中采购的地方,基本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完成政府采购工作,这种方式在国家和省一级做得较好。二是成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政府采购中心的地方,多数采取委托地方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去完成采购任务,这在地级市中较多。三是县一级的政府采购,因数量少、资金规模小,部分实行采购中心自己办理具体采购事宜。这里对第一种形式符合国家规定不需讨论和第三种形式完成违反众多规定需彻底改正外,就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有关问题探讨如下。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可以说是在没有独立政府集中采购专职机构下,不失为比较规范的一种采购方式。

  这种形式即是当地政府采购管理单位对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委托社会招标机构,负责采购具体事宜。这个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省一级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资质和相关其他资质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充分的人员配备和工作能力。从整体来看,委托代理机构完成政府采购事宜,可以说是有成效、顺利和圆满的。但是在委托代理机构的过程中却有相当大的矛盾,表现在几个方面。这些情况的存在,给目前还算是比较好的使用代理机构完成政府采购工作的办法,带来了不少的困难和阻力。

  指定方式确定代理机构  这种方式往往存在着不合理和行政人员的人为因素,容易产生暗箱操作。也有的地方仅指定一家代理机构完成政府集中采购任务,就更容易引起不良行为和反映。而如果对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所有单位统统确定为代理机构,则僧多粥少,业务将无法分配。

  实行公开招标仍有问题  招标没有规范,评标办法、评标人员不尽相同,对是否公平、公正有待商榷。另外对已经确定的代理机构如何分配采购任务,也是一个难题。有的采取轮流坐庄,有的搞绝对平衡等,这些方法都存在不小的弊病。

  成立代理统一机构  曾有人设想,把所有符合资质的代理机构组合到一起,成立一个统一的代理单位,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然而这样便可能因人员、利益、场所、办公等因素不好处理和协调而导致流产。另外,对于那些具有资质条件而又加入不了政府采购行列的代理机构,不可忽视利用各种关系、采取各种手段“积极争取”加入的行为,也会给各个方面带来麻烦。

  梳理治理程序
  在目前情况下,政府集中采购要求一步到位,完全达到希望要求是有困难的。但是,有必要对已经发现或认为能改正的地方和问题尽快解决。

  例如:一是,打破体制界限、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完全的集中采购机构。二是,对于如何建立、怎样发展、按照什么模式运作,要制定相应法规规范、完善独立体系的运行,保障列车驶入正常轨道。三是,解决资质问题、发挥全方位职能。政府集中采购资质是很长时间以来争论的焦点问题,有人认为政府组建的机构本身就带有强制性的资质认定;但也有人提出国家对招标代理各类资质审批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政府采购资质可以独立审批,势必产生一些交叉或矛盾。四是,建议制定收支费用标准、使行船顺利。五是,加强监督制约机制、体现政府采购制度的优越性。这要在确定项目、发布信息、运作程序、招标过程、公示投诉、验收付款等方面都需建立监督机制。监督监察应包括各个有关联或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参加。对在短时间内不能建立集采机构的地方应完善如下工作:制定选择和使用采购代理机构的办法、审批代理机构数量应根据地方制定规范,根据需要办理、限制部门自行采购、加强对代理机构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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