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环保功能“法制化”
实际工作中,由于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功能缺少实质性的保障措施,更缺少强硬的实施手段,因而,不少地方的政府采购活动在促进和保护环境方面的效果总是不理想。笔者认为,政府采购要实现其环境保护功能,首先必须将该功能“法制化”,增强其实施的强制性和严肃性。
是遏制各种个人利益冲淡环保义务,减少危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重要举措 对采购人来说,实施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支出,却几乎很少考虑项目对社会环境造成的污染影响,更没有考虑到投标人本身是不是一个污染环境的企业等等,从而把治理环境污染和遏制排污行为的重任“留”给了国家,使社会的公共利益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如果把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功能进行“法制化”,就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促进企业正确地摆正个人、地方、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而不只注重或片面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无视自己的环保义务。如对屡查屡犯或屡教不改的重大污染企业,监管部门可以将其排除在政府采购的大门之外;引导采购人采购环保产品,拒绝或回避污染企业的产品;明确落实采购代理机构执行环保政策功能的责任和义务。
是细化和落实有关法律规定,保障政府采购环保功能顺利实施的有效手段 在《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法律条款赋予了政府采购环保功能。但我们也不难发现,这条规定只使用了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环保功能,而不是“必须要”实现环保功能。这“有助于”一词的力度大家可想而知了,从而导致这条法律规定缺乏必要的“强制性”。因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政府采购环保功能大打折扣的现象就非常普遍。特别是在个人、地方利益与国家、社会的环保政策相冲突时,不少的采购人仅选择了最有利于自己个人利益的方案。只有将政府采购的环保功能“法制化”,突出该功能的强制性、规范性、政策性和严肃性,才能将法律赋予的功能真正落实和执行到位。
能够促进供应商严格履行和承担其环保责任和义务,保障投标人间的公平竞争 由于实施政府采购的目的和宗旨之一是充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这就决定了“价格”是最直接的竞争因素。对此,不少的供应商非常重视“价格”因素,并总是将价格作为其取胜竞争的最大甚至于是惟一的法码。因而导致不少供应商很少重视价格因素以外的环保义务,更不会重视对污染治理方面的投入等。当将环保功能“法制化”后,就可以强制供应商在环保方面履行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不能遵守或执行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从而使竞争趋于公平合理。
有利于规范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的评标或资格审查行为,促进采购工作规范化 在实际工作中,正是由于《政府采购法》没有对供应商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做出实质性的规定。因而,不少的地方在采购活动中,时常以保护地方环境为由,拒绝外地供应商的介入,或给外地供应商提出更加严格或苛刻的环境保护要求,使外地供应商无能力再参与相关的采购活动。这样就把“环境保护”政策作为外地供应商跨进本地政府采购市场的“筹码”或“调节指标”,严重损害了地方政府的采购形象。而如果对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功能进行了“法制化”,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应履行的环保义务和应承担的环保责任就会一目了然,任何供应商都能同样地遵守和执行,任何采购人或地方政府也无法对内外供应商进行“区别对待”,而只得一视同仁,从而减少了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随意性和歧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