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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低价位”误区——正确认识和把握政府采购中的价格问题

作者:张栋天 发布于:2005-07-25 11:1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价格水平的高低是影响采购成本和采购效果的一个重要指标。在政府采购的实务操作中,人们往往过于注重价格,片面强调低价位,出现了以价格“谈成败、论实绩”的不正常现象。本文试对这一现象进行剖析,并就采购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应如何把握价格,实现政府采购的“多赢”作初步探讨。

  误区情况种种
  误区一  低价位是节支的惟一途径,而节支是政府采购的惟一目的。

  误区二  只要价格低,我们就愿意买,这样可以节约采购成本。

  误区三  低价位产品就能满足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需要,购买高价位产品过于奢侈。

  误区四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操作过程中过于追逐资金节约率,在采购活动中教条地坚持“低价位”。

  那么,是不是“低价位”就不对呢?其实“低价位”本身并没有错,如何正确看待和使用“低价位”,如何正确地把握评审过程中的价格因素,这才是关键之所在。节约支出是政府采购的根本目标之一,但如果为了节约支出,在采购活动中偏执地坚持“低价位”,就显得本末倒置了。政府采购真正需要的是低于市场平均价,还有良好的质量和优质的服务,要实现上述目标需要采购活动中各方的积极努力的规范操作。

  走出误区 各方如何动作
  监管机构  正确把握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考核的尺度,科学地制定考核标准,既要注重财政性资金节约情况的考核,更要注重操作程序规范性、采购结果的社会满意度、服务态度、供应商反响等多个方面情况的考核。及时纠正偏重价格因素的倾向,帮助部分代理机构走出“低价位”误区,力促代理机构规范运作和良性发展,实现政府采购节约支出和遏制腐败的双重功能。坚持不懈地做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澄清人们对这项工作的模糊认识。

  代理机构  不能过于追逐资金节约率,在注重经济效应的同时要兼顾政府采购的社会效应,在采购实践中坚持具体问题具体解决的原则,灵活运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三种评标方法。慎用最低评标价法,在使用综合评分法时要合理设定价格因素的分值权重,不可突破60%的上限。在采购文件中增加无效投标情形,规定投标供应商如低于成本报价,视为恶意竞争,作无效投标处理。

  采购人  既要量财办事,节约支出,减少重复投资,又要保证所采购的产品、工程、服务的质量,力争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对一些工作必备且急需的采购项目,尽管要付出较多的支出,但也要集中财力,不可因价格而犹豫不决。在招标采购中,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应依法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 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评审专家  在具体的评审工作中要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可“以价取人”。在评审过程中要全面衡量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技术资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承诺、财务状况等综合资质,在询价采购中尤要注意做好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性审查的符合性审查,为采购人把好关。招标采购中三种评审办法无一不突出“技术性指标”的重要性,评审专家必须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进行评审,使最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投标供应商成为中标人。

  供应商  不可否认,低价位可以快速地扩大市场份额,但任何一个采购项目,任何一个供应商,如长期成本远远高于收入,无利可图,纵有再雄厚的资本也难以长久支撑。或者即使勉强维持,在售后服务和产品质量上也会大打折扣,影响自己的声誉和发展。恶性“价格战”于人于己均不利,一个成熟的供应商应有自己长远的发展规划,把工作重心放在提升质量、改进服务上,做强自己的品牌,做优自己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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