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低 周期长”究竟从何而来
随着政府采购范围、规模的逐步扩大,政府采购效率低、周期长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采购人对此意见较大,为何会出现如此问题呢?下面就与大家进行探讨,希望能有所启发和借鉴——
效率低 周期长原因探讨
方法和程序影响
1.认识仍待提高 政府采购制度要求采购人为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在国内外市场上购买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由于采用了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去保证。
2.法律制度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的第二十四条和《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对招标人制定文件和和投标人截止标书的时间有所规定,20日的法定时间必须得到保证。
3.流程不能跨越
一个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从采购人落实采购资金、办理采购计划,到委托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专家论证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召开招标会、预中标结果公示、签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等环节,大体需要40天左右的时间。
预算编制的缺失
主要表现在政府采购少有全年的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随意性很强。例如,集中采购机构前三个季度工作量较小,第四季度加班突击也完不成;采购人年初预算明确的项目,11、12月份才开始启动,致使到下一年度的1、2月份才能完成,影响了预算的执行。
集采机构人少工作量大
由于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及人员的配置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集中采购机构的人员少、工作量大的情况相当普遍。采购人员忙不过来,造成了项目的堆积、拖延,采购效率低、周期长的问题在所难免。
自筹资金划转为“资金专户”
为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预防采购人验货后不向供应商支付资金问题的发生,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情况,相继制定了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使用自筹资金在采购前须将资金划转为“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这样采购人在使用自筹资金时,增加了“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资金划转环节。
预算审批时间长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采购人的临时采购需求,需要通过法定的追加程序,从申报到预算的批复需要相当的时间。追加预算批复后,若再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招标,已不能满足采购人的急需。采购人仍把追加预算所用时间全部计在政府采购头上。
小额、小规模采购
例如小额设备、单台汽车实行公开招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具体实施时会遇到诸多困难。因此,反映政府采购效率低、周期长的焦点多集中在小额、小规模的采购上。
招标失败也有影响
由于种种原因,公开招标后,废标的情况也经常发生,废标后需要分析原因,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需获得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代理机构按批准的采购方式重新组织。因此,公开招标失败也影响采购周期。
采取措施
解决问题
加大宣传取得理解
各级财政部门应采用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方式,使采购人单位的人员全面了解《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认识。只有全面了解,才能由被动接受监管,转变为自觉行动,进而理解和支持政府采购工作。
预算源头规范化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应实现“统一布置、统一编制、统一汇总、统一审核、统一批复”。在预算已实现“五个统一”的地方,年初在预算统一批复以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预算进行汇总,将政府采购计划下达给集中采购机构,减少采购人的随意性,减缓突击招标的压力。
笔者认为,对已纳入年初政府采购计划中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在监管部门下达采购计划时,统一标注为“公开招标”方式,这些项目无需监管部门审批采购计划。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再履行报批手续,减化审批环节。
配备适应的人员
在集中采购机构工作量大、人员相对较少的地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汇报工作,为集采机构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人员,或者适当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不再划转“资金专户”
采购人使用自筹资金的,不再将自筹资金划转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但另一方面,也要防止采购人拖欠中标供应商货款的问题发生。具体做法是:采购人使用自筹资金的,采购前需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单位签字、盖章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向经销商支付自筹政府采购资金承诺书》,承诺书由采购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负责人、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项目名称、配置、数量、单价、总金额、终止时间以及采购人承诺组成。采购人承诺内容应明确,并保证按合同规定向中标供应商付款,若违反约定,可将逾期付款部分和滞纳金从单位部门经费中抵扣。
灵活采购方式
要从根本上解决政府采购效率低、周期长问题,首先要解决小规模采购效率低、周期长的问题。实践证明,实行协议供货,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解决了采购人指定品牌,还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已实行协议供货的地方,在逐步完善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协议供货的范围。市、县级招标有困难的地方,可由省统一组织招标,市、县级跟随的方法。
减少审批环节
一是由将过去的一个项目“一申报、一审批”,改为由采购人报季度资金用款计划和季度政府采购计划,减少采购人在申报、审批时的往返次数。二是采购项目在实施前,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计划不再经财政业务主管处(科、股)审批。三是部门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批复的项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政府采购计划下达给集中采购机构且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人启动政府采购程序前不再到财政履行审批手续。四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计划时,直接审批政府采购方式,不再由代理机构提出初步意见。
提高招标业务技能
采购人、代理机构要加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投标业务技能的学习,尽可能的减少公开招标废标的次数,从制度和技术上下工夫。
加快电子政务建设
一些地方财政部门与有关单位联合开发了网上政府采购计划申报、网上竞价、网上协议供货管理系统及机动车加油、保险、维修网上刷卡等管理系统。电子政务的建设,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还进一步提高了政府采购的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