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 政府采购新课题
作者:刘跃华 发布于:2005-07-28 15:1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知识产权保护与政府采购,是两个独立的法律概念,但是他们之间存有联系。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于政府采购活动中,而政府采购也必须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并公布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对推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而政府采购制度,则是我国财政支出制度改革之一,但由于刚刚起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十分薄弱。如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确保所采购的项目严格遵循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是一个新课题。
《政府采购法》第77条第1款中关于供应商如果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应给予相应的处罚,这里的虚假材料应包含保护知识产权的部分。如果供应商侵犯知识产权,则应当受到相关法律的追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同理,如果采购人采购的项目存在知识产权的侵权,权利人则可以将其作为第三人就其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当然,采购人可以对供应商另行提起法律诉讼。采购人不可以错误地认为政府采购行为包揽了一切法律责任和义务,必须针对每一个具体的采购项目加以科学的鉴别,去伪存真,才是保护自身利益的惟一途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于供应商提供的东西应该审慎对待。
政府采购是一种避免贸易壁垒的有效手段,如何利用好这一手段,事关国家利益。同时,政府采购不可能以牺牲知识产权保护为代价盲目进行采购。当前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较突出的执法问题是,政府各部门和各机构之间还缺乏协调,一些地方政府有保护主义倾向,对侵权者进行司法诉讼的门槛太高,惩罚又太弱。这些问题同样影响到政府采购领域。
保护好本国知识产权
《政府采购法》虽然规定购买国货,但实现此目标具有复杂性。有些货物是本国货物或外国货物的复合物,像电脑,硬件虽然在国内生产,但软件却没有国界,现在国内使用的90%以上的操作系统都是国外某产品,而中国民族软件从DOS时代的90%份额(含盗版)到现在已只剩几个百分点。国产软件的失落,除了没有紧跟操作系统的技术发展和盗版泛滥外,还在于国家没有对当时孱弱的本国软件予以政策上的扶持。而我国国产软件目前的水平,通过改进更新,整体上完全可以满足政府办公一般应用需求,而且可以节省不少费用。
对国际社会践约
加入WTO后,对保护知识产权,中国没有退路,既是对国际社会的践约,也是中国经济长远发展的内在需要。我国对国际社会的践约是坚定不移的,把保护知识产权看作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境和重要条件,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即着手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参加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但也要注意防止过分保护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而给本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造成严重障碍,要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范的制定和修改,并运用合理与适当的法律对策,对付西方跨国公司不适当利用知识产权方法对我国进行的市场和技术垄断行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难免会遇到与外国跨国公司打交道的问题,如上所述的电脑软件问题,只能依法将其作为本国货物对待,按照国民待遇给予同等的供应商资格。而且应当在政府采购中,依法尽量采购国产软件。
建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还十分薄弱,需要加快立法进程,为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后劲。以电脑软件为例,我国民族软件在饱受盗版侵害而得不到法律有效庇护的情况下,不得不以“盗版价”与真正的盗版赤身肉搏,虽一时收到“普及正版”之效,但其后续发展能力却被剥夺殆尽。认识西方发达国家为何经济持续得以发展,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建立健全是一个重要因素。美国经过200多年的打造,已在全球范围内形成对本国利益较为有利的知识产权保护,有资料表明,美国19世纪所创造的财富的85%与发明创造直接相关,20世纪70年代欧、日崛起,促使美国不断修改《专利法》、《版权法》和《商标法》,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并寻求在世贸组织规则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化;日本从19世纪末开始,建立了较为完整的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管理机构,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保护知识产权制度,20世纪50~70年代,又构筑专利网和保护国内市场的专利战略,随后转向技术创新和形成自主专利,本世纪初,日本在发展原创技术战略的基础上,确立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国策;欧洲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发源地,世界上最早的《专利法》、《著作权保护法》和《商标法》皆诞生于此,在当今也十分重视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并成立了欧洲专利局。
政府采购对于保护本国民族工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对于一般能够满足要求的民族工业产品应该完善立法来加强制约,这样我国的民族工业才会在政府的扶持下得到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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