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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竞争 就是注入活力

作者:刘忠平 发布于:2005-07-28 15:3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采购人真正享受到这种自主权了吗?

  笔者了解到,从政府采购制度实行以来,即使在《政府采购法》实施之后,一些市县所有政府采购业务都由集中采购机构独家代理或只能委托给当地的采购代理机构。这种情况全国都很普通。也就是说,采购人其实并没有真正使用“自行选择”权。

  采购人三大顾虑

  对市县级采购人来说,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为何不委托资质能力更高的代理机构,而只能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当地采购代理机构呢? 

  怕招“轻视之嫌”  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是在同级财政的锅里吃饭的“兄弟单位”。有事不请兄弟帮忙,太小看了人家了。这是采购普遍而又正常的想法。

  怕招“煺草之忧”  采购人的采购经费,是财政性资金,要由财政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如果委托外地代理机构,采购资金的支付势必增加许多程序和麻烦。另外,采购人申请采购资金都要经严格程序,先是向政府申请,而后由财政提出审核意见,再由政府批准采购计划,采购人惟恐申请款项的报告不被批准,哪敢再节外生枝? 

  怕招“腐败猜疑”  委托采购是一种权力。当采购人把这种权力突破习惯,交给“外地”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时,有人就会怀疑:这是不是一种权力交易?当地供应商由于被剥夺了“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优势,自然也会牢骚满腹。

  采购代理机构的三大隐忧

  对采购代理机构来说,舍近求远,接“外地”委托也存隐忧。

  造成不团结  本应属于自己的活儿,被“外地”采购代理机构接了,当地采购代理机构心里一定不舒服,甚至认为这是欺负自己无能。怨气必然造成不团结。

  有违“潜规则” 采购代理机构之所以不接“外地”活儿,是因为“端谁家饭碗,替谁家干活”的潜规则。从采购人的角度讲,委托外地采购代理机构也会增加一些成本,恐怕是不符合政府采购宗旨的。

  引发无序竞争  如果采购代理机构都去接受外地采购人的委托,都想着多多盈利,势必造成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因逐利而引发的无序竞争,造成政府采购工作的混乱。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目前,一个地方的采购代理机构的数量达不到充分竞争的程度或出于种种原因,一般只能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现象,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增加竞争度,打破区域封锁,形成政府采购大市场,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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