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功能不是地方保护的借口
作者:崔建才 发布于:2005-07-28 15:4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动不动就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为借口,理直气壮地“保护”当地的企业,变相排斥外地供应商参与,或对外封闭采购信息,或无理抬高外地供应商进入的门槛。笔者认为,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必须认真执行,但严禁肆意歪曲。
宏观政策不能成局部保护伞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实施强调的是围绕“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而不是一个地区制定的“地区性”的经济发展措施,是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任何地方的任何一个符合条件的企业都有权利享受到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如保护中小企业,不仅采购人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享有优先中标或被优先考虑的权利,外地中小企业也同样享有。如果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限制在当地的行政区域内实施,就会形成地区“分割”和“封锁”,有碍全国宏观政策的有效实施,有违制度制定的初衷。
“兼顾”不该成“惟一选择”
《政府采购法》中强调采购政策功能的实施是应当“有助于”,而不是“必须要”达到。“有助于”一词只是要求在实现采购目的的同时,要尽量考虑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而不是不顾采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利益,一味地追求采购政策功能的实现。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有的地方“牵强附会”或无理教条地在其所有的采购活动中都要考虑保护当地的中小企业,那只能算是一种变相的地方保护主义,不仅直接侵害到了外地供应商的正当权益,丧失了政府采购的外在形象,而且还会滋长了本地企业欺外、排外的恶习,同时,还会使当地的一些中小企业养成一种怕竞争、靠照顾的坏习惯。
“割据”实现不了政策功能
任何地区的任何一项政府采购活动都应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实施也不应例外。供应商只有在激烈的竞争中出现了各项“技术与指标”等均处于“同等”竞争力的情况下,才会优先考虑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而不是避开竞争,各个地区都仅让本地区的中小企业直接享受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这种各自为政的地方保护主义也只能削弱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与政府采购的宗旨背道而驰,必须要坚决取缔。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实施必须要规范而有序,只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在公开的评标中考虑、在全国性的大市场中运行,才能发挥出宏观效果,而不能以其为借口大搞地方保护主义,那样就会人为地破坏了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损坏了政府采购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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