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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需不需“严格保密”

作者:殷如良 发布于:2005-07-28 15:4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活动是一项公开透明的“阳光”工程,但评标工作却被明确要求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政府采购核心操作环节的“秘密”,是否真的有必要?

  “严格保密”存弊端

  易生误解  现场开标结束后,评标室就成了“神秘”场所,评标在“严格保密”的环境中进行,即使工作人员的吃饭、休息也都是在这个严格封闭的环境中。而在这个“神秘”场所外,则是不少“关注”者“焦急”的打转、猜疑。

  有人质疑,既然评标是按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的,中标也是有明确条件的,评标工作又为何如此“秘密兮兮”呢? 

  影响资金使用率  “严格保密”,首先要有一个不易被他人发现和干扰的场所,同时,评审专家的休息、就餐等活动项目还得有保证,不少地方都是租用宾馆,这就大大增加了评标花费,而这些费用开支也只有来源于财政资金,即使有的暂时是“打”在潜在中标人头上的,而潜在的中标人在其将来履行合同时,也会转移其成本开支,通过其供应或承建的项目,将其负担又转嫁给采购人

  影响评审效率  评标工作放在一个封闭保密的环境中操作,这个环境的条件肯定不会太一般,多数地方都选择了宾馆,并且是星级宾馆,“宽松、豪华”的环境,不但与人们快速的工作节奏不相合拍,而且,还容易滋生和诱导少数工作人员贪图安逸和享乐的心理。

  暗中作弊胆量增大  如果在公开的场合中评标,其工作人员总会有一种随时受到公众监督的心理压力,而封闭则使包括社会公众监督在内的一些监督措施实施得少了,心理压力也小了。如果他们想要实施暗箱操作,就不易引人注意。

  与“公开透明”不合拍  “公开透明”的原则不仅仅是指评标的标准和方法要对外公开,供应商的中标条件要对外公开,更重要的还是相应的操作行为必须要透明,即评标人员是如何使用已公开的评标方法的,如何执行已公开的评标标准?仅将有关信息和要求等对外公开了,还并不等于工作人员在具体的操作中就能将有关公开的标准、条件等严格实施到位。公开性与透明性是缺一不可的一个原则的两个方面。
 
  遏制干扰的策略
 
  公开评标操作  把评标的场所公示于众,使评标人员能产生接受社会评议与监督的心理压力,充分提高评标质量;遏制社会上某些人员想要干扰评标工作的念头。

  推行旁听监督  对重大项目的评审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可采取增加外界或社会监督力度的措施来遏制和防范评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不规范或舞弊行为,让群众参与,请社会各界来评判。

  推行“网上评标” 通过互联网约请全国各地有高深资质的评审专家参与评标活动,由于外地的评审专家与当地的投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之间相互都是不熟悉的,因而评审工作的独立性较强,透明度较高。
 
  加强评审监管的建议

  营造公开透明氛围  对一些与公开透明原则相冲突的相关法律规定要加以清理,在不涉及国家秘密或投标人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任何采购行为都应当公开实施;国家要出台专项的评标工作规则,规范评审行为。
加大违法查处力度  对各种暗箱操作行为要给予严厉的打击,严惩涉案的投标人,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对一些违法的评审专家,要清理出专家库,追究其法纪责任。
 
  加强人员职业素质  加强对评审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进一步增加他们自觉构建“廉政防腐墙”的能力,从而能够从源头上达到规范采购“评审”行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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