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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要会自我保护

作者:刘跃华 发布于:2005-07-28 17:5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时,因为要响应标书要求,所以可能会在技术、设备配置等方面无意中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如何才能做到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又积极参与竞争呢——— 
 
  商业秘密通常是指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且已经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信息。商业秘密是供应商生存、发展的重要因素,须臾不可懈怠。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又要保证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这看来是一对矛盾,很难操作,其实不然。对政府采购的程序、步骤要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却一定要守口如瓶,不得泄露。保证商业秘密不被泄露是我国法律赋予供应商的合法权利之一,也是法律赋予政府采购活动中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必须而且应当切实履行的法定义务。

  从政府采购活动的实践来看,很大一部分商业秘密是由供应商拥有,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经常直接或间接地涉及自己所投货物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些信息包括:货物的设计、货物的制造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投标文件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以上信息均具有很强的经济价值和相对的秘密性,必须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来加以保护。 

  寻找泄密途径 导致供应商商业秘密泄露不外乎内外两个途径。一是供应商内部管理失控造成泄密,其表现为:人才流动、为一己私利、接待参观、离退休后到其他单位任职、职工保密观念淡薄、发表学术论文、介绍产品性能等等。另外,有的供应商拥有的专利超过或未进入保护期,有的将核心机密与非核心机密绝对化,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二是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通过投标文件将商业秘密让招标人及评委专家知悉后,招标人或评委专家将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怎样防范商业秘密不被泄露,是值得每一个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认真思考的问题。俗话说:解铃还须系铃人。供应商除了依靠法律的保护外,还必须加强和提高自身的保护防范能力。

  供应商注意焦点 首先,检查投标方案是否采取了专利保护措施;其次,确保投标方案只由有限人员知悉,并与这些参与事务的人员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所谓竞业限制是指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其目的就是防止作业人员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为自己和他人谋利益。再次,在雇员合同中加入保密协议。最后,在投标时必须披露商业秘密,应与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泄露后寻找救济 首先,向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其次,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最后,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或者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再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对于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管部门只能从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实施违规惩戒两方面着手,以确保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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