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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督”有误区

作者:别芝全 刘文高 发布于:2005-07-28 18:0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就政府采购的现场监督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负有政府采购监管职能的各级(主要指县一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对“监督”的理解运用上,确实还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误区。
 
  履行职责 消除监督认识误区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负有监督职能的机关,只重视采购活动开标现场的监督,而忽略事前或事后环节。即:采购预算、计划、资金到位情况、信息发布、文书以及中标后的履约、备案等环节的监督。有人有这种偏见,认为哪怕是还未经审批的项目,只要开标(或者说确定供货人的现场环节)现场有纪检监察到场监督就算是有效、公平、公正的采购活动。其实这样的监督是不规范的、不完善的,不合理、不到位的监督,是没有任何监督意义的行政监察,是盲目的,失控、越位的监督。
 
  目前,有不少地方行政服务中心内设的招投标中心,在履行政府采购活动中最常规的做法或认为就是:无论什么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也不管采购额度的大小,凡属政府采购管理项目,只要现场邀请有纪检监察部门的参加,即使存在不合法、不合规的做法,也合法化了。同样,目前有不少地方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只要接到现场监督通知,一律做到到场、现场监督就好。也从不过问此项是否进入法定程序、是否已经过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缺位”监督。
 
  其实,任何采购项目在未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擅自实施采购的行为,都是无效采购行为;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有无引入现场监督机制都是非法的,即使有监督部门做现场监督,对于这样的采购行为也应该是“无效监督、缺位监督”。再者,纪检监察的职责就是对政府采购有关责任人的有关行为进行行政监察,对政府采购理论上、有关核心环节是没有监督职能的,也是无法或者说是不可能对其实施有效监督的。
 
  相互协调 走出监督认识误区  
  首先,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在对所属的采购事务中,要密切与负有监督职能的部门加强协调沟通,制定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措施、办法,制定必须实施现场监督的“标准”、“现场参与的人数(每个部门每次两人以上)”等管理制度;明确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责、范围以及各监管部门之间相互必须配合的监督事项;要防止因“越位”或“缺位”所造成的监督失控现象。
 
  其次,各负有监督职能的部门要有“换位监督”的思维,在参加监督活动之前应提醒采购人要依法进入管理程序;要消除只要“纪检监察”部门做了现场监督的采购活动就是合法、有效的错误认识;在履行现场监督职责时要检查其采购程序是否合法,做好与有关部门的相互交叉监督与协调工作,要防止“缺位”监督、盲目监督所造成的监督盲区。

  做到四个拒绝参与 
  一是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有关部门应拒绝参与现场监督;二是规避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全程监督的政府采购项目,有关部门应拒绝参与现场监督;三是采购项目已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但其相关程序还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擅自开标的采购项目,相关监督部门应拒绝与现场监督;四是达不到“现场监督额度”的项目,相关部门应拒绝参与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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