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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开政府采购四大症结

作者:黎清华 宋军 陈剑 发布于:2005-07-28 18:0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问题所在

  制度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规范。虽然经过几年努力,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预算约束力不强  《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目前由于受财力限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还达不到要求。一是目前所编制的采购预算普遍过粗,没有细化到具体项目,不发达地区和市级以下地区表现比较突出。二是预算批复滞后。由于政府采购预算是同部门预算一道上报、审议,批复的程序多、时间长,在预算批复到单位之前的此期间内,不可能不发生采购。三是预算调整随意性大。由于许多采购人的工作计划性不强、随意性大,随意安排和调整工作计划,导致部门预算尚未批复就已经开始调整预算,由此采购预算起不到约束作用。

  扩大采购规模受限  按国际惯例,政府采购规模一般占GDP的10%左右或占财政支出的30%左右,而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仍不到5%或15% 。其主要原因:一是工程没有完全纳入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的主体和业务范围,由于受某些因素的影响,目前,实际上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没有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的管理。二是大部分专项资金没有纳入政府采购。
 
  监管力量单薄  一是制度不够健全,目前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不是非常细致,各种实施细则也尚未完全出台,在处罚条例上可能存在模糊或者漏洞的地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难以根据法律依据进行相应的处罚。二是监管力量薄弱。政府采购不仅仅涉及到财政部门的监管,其涉及面比较广,还涉及到审计、监察等部门,仅靠财政部门一家是难以监管到位的。而财政以外的监管力量在工作中往往比较薄弱。  

  行政干预多  政府采购市场是对所有依法正规经营的企业开放的,各方期待的是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许多供应商与政府官员都有一定的联系,导致政府采购活动中人为因素过多,并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

  破解难题
    
  为进一步贯彻《政府采购法》,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精神,针对当前制约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问题,提几点对策建议:

  完善部门预算和预算机制  一是适当调整部门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编审和人大审议批复的时间,尽可能把时间前移。二是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将属于财政性资金的采购活动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三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对于没有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项目不予审核,不予采购,不予支付资金。

  扩大采购范围和规模  一是各级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统一出台具体措施、办法,将工程纳入政府采购。二是要将各类项目资金纳入政府采购。财政在监督检查时应作为一个硬性条件,各主管部门要统一把关,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应把好关,对没有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一律不予支付。

  整合政府采购监管资源  一是建议成立各级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书记或市长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加大对政府采购工作指导和检查督办力度。二是建议将《政府采购法》贯彻执行情况纳入到各单位的考核范围。三是建议监察部门加大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审计部门将政府采购工作纳入审计范围,财政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是充分发挥上下连动的政府采购模式,整合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源。二是净化政府采购竞争环境,减少行政干预,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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