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供货 关注四大问题
协议供货的实施,对政府采购效率与效益的提高无疑是一个促进。首先,一次招标,分项分批供货,降低成本,提高了效率;其次,提前招标、长期供货,缩短了采购周期,满足了需求的及时性和多样性;再次,对供应商来说,中标意味着量大且稳定的客户,销售成本随之降低。另外,协议供货形成了较强的约束机制,通过操作程序上的规范,使采购过程更透明,便于采购监管部门对售后服务进行监督。
可以说,协议供货制是将效益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找到最佳结合点的一种采购方式。但是,目前我国协议采购的实施,在具体操作规范方面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因此,规范和完善协议供货的措施和办法就成了推行这一制度的焦点。
合理确定供货周期
周期不能过长 如果协议供货项目的合同有效时间过长,可能造成某些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在获得供货合同后,形成市场垄断。这一方面会对其他供应商产生“挤出效应”,使其失去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的机会;另一方面会因缺乏市场竞争力而降低质量,应该享受的服务却享受不到,给采购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周期又不能过短 协议供货采购前的单位需求情况调查、产品市场调查及招标工作比较繁杂,成本较高,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协议供货周期,既可节约一定的人力财力,又能增加供应商投资硬件和软件建设的积极性,让其有足够的时间来改进服务、兑现承诺,并能增强供货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合理确定供货商数量
供应商的数量应该根据采购量的实际需求来确定,某一类产品或服务的供货商数量原则上不能定为一家,没有竞争的采购是必须要杜绝的。供应商的数量应该确定为三家以上,这样有利于形成竞争机制,为采购人比质、比价提供可能,也促使供货商不断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售后服务水平和供货效率。
需要强调的是,在协议供货商中引入竞争机制,还必须对供货商的资质及诚信状况进行考察,只有竞争主体从质量上得到规范,才能避免低效无序竞争的发生。
合理确定评判标准
协议供货一旦确立,就会产生具有特定约束力的采购运行周期,协议供货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包括协议供货范围、评判标准、执行要求、监督检查内容等,对协议周期内协议供货工作的顺畅进行有重要的意义。
关于现行的协议供货评判标准的规定,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实施中,确定了中标价格和中标折扣,这就有了绝对数和相对数两项评判标准。但是,两项标准应以哪项为主?
在一个协议供货周期内,市场行情的波动和价格涨落的幅度可能较大,所以产品或服务的绝对价格不宜作为协议供货的评判标准。以“相对数”,如让利率、折扣率等的高低作为供应商报价的评判标准,这样相对绝对数标准来说更易于执行。具体操作中,在对协议供货商进行公开招标时,公开招标文件应明确供应商报价的标准为“相对数”,协议供货的参考价格为产品或服务的本地市场平均价(或厂方控价)×让利率(或折扣率),实际采购价不得高于上述参考价,投标供应商一旦成为协议供货单位,其所报让利率在协议供货期内无特殊原因不得变动。
完善法律规范
目前协议供货的法律文本分别是《协议供货承诺书》和《协议供货采购合同》。承诺书是基础,是证明供货商为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并规范其权利和义务的凭证;采购合同是原始凭证,规范供需双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时,应按合同书规定方式进行处理。要完善协议供货方面的法律规范,就应从现有的法律文本方面出发,细化其具体规定,具体来说:
确定中标的协议供货商后,为形成较可靠的商业信用基础,应由协议供货商签署《协议供货承诺书》,在投标文件的基础上,向集中采购机构明确其参与协议供货过程的承诺。
采购时,由集中的采购人与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协议供货的内容、期限、资金结算等具体的事宜必须通过合同文本进行规范。在合同中除明确采购人和供应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外,还必须统一供货的有效时间、技术标准或提供服务的标准,统一供货价格或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售后服务内容和资金结算方式等。最后经公证部门公证,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增强协议供货的约束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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