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分法并非“万能公式”
综合评分法作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之一,被广泛地运用于采购实务中,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一些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认为综合评分法“好使”,于是出现了这样的怪现象:某地区或某采购人在所有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中均“清一色”地使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否真的变成无所不能的“万能公式”?
综合评分法争议焦点
技术指标问题 技术指标是综合评分法极为重要的因素,这从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各地在运用综合评分法时面临着设置和评审“两难”的问题,以致于不同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设置出现雷同现象,不同评审专家对同一供应商技术指标评价结果也出现雷同判断。
标底问题 通常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三结合”的办法,即采购人测算一个标底价、代理机构测算一个标底价,结合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测算出最终的标底价,这种方法容易造成标底提前泄露,为串通投标、哄抬标价提供可能,从而产生“超额利润”;另一种是“算术平均值”法,即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算术平均值为标底价,这种方法的弊端是无从断定投标人报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标底的公允性和客观性令人置疑。
价格分值比重问题 价格分过高是一个普遍的问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30%至60%,服务类项目为10%至30%”,人们习惯于选60%和30%的上限,个别案例的价格分值比重竟高达70%,从而使得价格成为评标中的决定性因素。过高的价格分值比重一方面拉大了投标人之间的得分差距,另一方面掩盖了投标人在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方面的差距,有些供应商纵使资质再好、服务再优,最终可能也会“栽”在价格上。
使用中注意的事项
对症下药 确保适用和针对性 首先,在决定使用何种评标方法时,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和特点选择采用最贴切、最有利规范操作的评标方法,要提高评标方法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不能生搬硬套,甚至千篇一律使用某种评标方法,因为哪一种评标方法都不是“万能”的,都有其适用范围,综合评分法并非“如来佛手”。
寻求价格、技术的最佳结合点 在使用综合评分法时,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能随心所欲,价格分值的比重必须严格限定在规定的范围内,要充分考虑潜在投标供应商的财务状况、售后服务、技术保障能力等价格外的因素,从而使综合评分法“名符其实”。合理设置评分标准和评标依据,根据各项评标要素的重要性不同设置相应的分值,既要避免过大的落差,也要使不同投标人综合素质的优劣得到充分展现。
淡化标底 对通用类的采购项目或价格信息透明度高的项目应提倡“无标底”评标,如确实需使用“标底”,要综合采购人、招标机构、投标供应商等多个方面的因素,确定比较适中的价格作为“标底”,不能过分地依赖或倚重采购活动中的某一方,最大限度保证“标底”的公平性。同时要注意保密。另外,有效报价的幅度不宜过宽,在招标文件中还应规定无效投标的情形,即投标人的报价若低于成本或高于正常的市场价,则做无效投标处理,防止恶意的价格战。
技术指标要单列 以百分制的综合评分法为例,技术指标的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在15%~35%之间较为适宜,技术指标各评分要素的分值也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质量体系认证、国家强制认证和技术力量保障等要素的分值应相对较高,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应注明投标供应商反映技术指标的方式和须提供的资料。
技术指标的设置原则:根据不同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最恰当最合理的技术指标,保证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有利于供应商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正确把握,有利于评审专家高效开展评审工作,有利于保障采购任务的完成和采购目标的实现。在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章节应就技术指标的评分要素、评标标准及分值做详细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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