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采购道路不平坦
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这句话用于形容政府采购汽车的招投标一点都不为过。汽车政府采购还会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
在具体操作的采购项目中,“汽车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中占有一定的数量,在具体操作中,发现其中存在一些问题,潜心思考了一些不太成熟的应对方法,希望与同行一起共同探讨。
问题的存在
预算填报模糊化 公务车辆政府采购的购车总价通常由车价、购置税、出库费构成,如果要供应商提供上牌服务,则还需付出上牌服务费和上牌杂费。一般来说,预算单位在填报预算时,应该先确定自己的需求。可是,有的预算单位对此情况不了解,造成填报预算时只报车价,当采购人员把采购车辆成交总价通知他们时再调整预算。这样,复杂了手续,也影响了采购效率。
供应商选择面狭窄化 区县一级的供应商信息库中汽车供应商的数量毕竟有限,所以尽管每次采购时都邀请库中尽可能多的供应商,但可供选择的供应商数量仍是少数,可以通过参加市采购中心统一集中竞价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问题。
预算单位采购定品牌化 汽车是一个敏感商品和特殊商品,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变成了一种身份和级别的象征。新车、好车一旦面市,一些部门总希望先“试用”一下。尽管指定品牌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 但这种做法在汽车采购中却偶有出现。
市场信息滞后化 汽车是一种价格弹性较大的商品,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下,需求变化引发价格变动较快。在现存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政府采购人员很难在第一时间获取调价信息。
小部分采购随意化 内装饰是汽车采购的组成部分之一,但往往是比较“自由”的一部分。为什么这样说呢?在常规的业务操作中,询价的价格中并不包括内装饰的价格,内装饰通常在采购后,交由预算单位自行选择供应商。因为内装饰的要求比较复杂和多变,如顶蓬内饰、车门内饰等,预算单位很难在采购前摸清这些小零碎的价格,且这些饰品的添加也比较随意,较难在填写配置要求时就说得清楚。这样操作,对于对内装饰较熟悉的预算单位来说没有什么,但对于那些不太熟悉内装饰市场行情的预算单位比较难了,有时免不了在质量或价格上被某些精明的供应商钻空子。
供货合同多样化 一般汽车政府采购还没制定统一的格式合同,各汽车供应商提供的销售合同格式多样、简繁不一。有些合同中缺乏必要的合同条款,有些甚至存在不公平的维护制造商权利、损害预算单位利益的霸王条款。从保护政府采购买方利益和便于合同管理的角度出发,制定汽车采购格式合同有其必要性。
购后情况失控化 在汽车采购全套流程中,除了车辆供应,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等也是较重要的环节。但目前,汽车政府采购还没有对这些要素进行监控。当然,政府采购机构不是直接的汽车使用者,但政府采购操作人员可以通过预算单位的采购后“回访制度”了解以上情况,从而筛选出综合素质优秀的汽车经销商,以净化采购市场。
如何解决
使用竞价平台 普通的、需求不紧迫的车辆、尽可能利用供应商库的平台。由于扩大了选择面,公开网上竞价竞争更充分,供应商选择面不广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采用协议供货 从提高采购效率和节约采购成本的角度出发,建议对汽车政府采购采用协议供货,用“价格调节协议条款”和“采购效果协议条款”把价格变动和车辆内装饰的增改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转嫁到供应商身上,使采购程序简化。
由于协议采购事先进行资格招标,只有性价比相对较高的车型和服务较好的供应商才能入围,预算单位在此范围内选择品牌型号就显得更为“公开、公平和公正”。同时,协议供货也能解决一些环卫、公安等特种车辆的采购问题。
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完备性和反复使用性等特点,在汽车采购过程中,可以制订格式化的
合同,在拟订时应遵循“公平、合法合理、不寻常条款不订入”的原则。小汽车是一种配置相对简单的大众商品,政府采购如采用格式合同或在合同中采用格式条款,有利于对预算单位合法利益的保护和规范管理。
建立回访制度 “用服务创品牌”已成为众多销售商的共识。另一方面,目前采购中心的“采前、采中”服务体系已经成功运作,但“采后”服务却是个“软肋”。如能建立“购后回访追踪体系”,对汽车政府采购而言,就可谓锦上添花了。
汽车政府采购看似简单,但其中也不乏值得探讨的问题。以上问题只是现阶段存在的,解决办法的提出也是有局限性的。汽车政府采购还会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政府采购人员惟有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才能与时俱进,适应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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