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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恶意串通无处藏身

作者:赵昌文 发布于:2005-08-02 13:5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供应商与供应商之间,为谋取私利恶意串通,破坏政府采购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隐性或显性地存在着,应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主要表现
 
  信息泄密  供应商将寻找串通“突破口”当成一门学问,“突破口”必须掌握有用信息,并且有“合作”之心。泄密信息包括: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评分办法细节、评委打分、采购人内部信息、预算情况等。

  协调行动  供应商通过与采购人的“良好”沟通,由采购人选择潜在供应商、供应商等级及陪标数量,信息封锁在一定的范围内,人为指定或寻求合适的采购方式“静悄悄地”开标,以使某供应商中标。评标最能体现串通行为,采购人代表想方设法左右评标进程。

  监督权沦为串通工具  有的监督机关成员参与了采购人组织的对供应商的考察活动,接受了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与好处,对违规睁只眼闭只眼。

供应商之间的串通  明明某个品牌的打印机或空调总经销商实行了垄断代理制或报备制,而现场投标时总有3家以上投标,而中标人又总是某位地区代理者与报备者。

预防措施

  加强制度建设  总的说来,行政手段对恶意串通行为的控制力度不大。但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在业务制度建设上进行限制。一是标书领取重在泄密管理,不能让领取人按先来后到的顺序在一张纸上登记,最好实行计算机管理,严格岗位责任,减少人为泄密几率。二是剔除歧视性条款,邀请专家论证,建立标书修正机制,在标书中明确注明有效的书面质疑时间,由采购机构与采购人做出解释,并公告所有潜在投标人。三是采购方式、采购时限的使用,一定要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四是严肃评标纪律,打击采购人评标不规范行为,采购人评委只占一名。五是严格内部岗位责任制,形成相互监督的良性工作机制,关键岗位不得兼任。

  提高当事人自觉性  要利用一切机会宣传政府采购工作,特别要加强对“三公”原则的宣讲,采购机构可以现身说法,利用反面教材,制造舆论氛围。

  加大惩处力度  对供应商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制,发现通过恶意串通谋求中标的,中标结果一律无效。采购人及监管人不良行为因书面上报所在单位领导及监察局,给予行政处分。通过法定惩处措施的执行,坚决打击和遏制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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