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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如何“面对”《建筑节能标准》

作者:崔建才 发布于:2005-08-03 17:00:00 来源:eNet硅谷动力

  大家都知道,《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标准》)已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综合性国家标准,对此,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究竟应如何“对待”这部由国家建设管理部门颁布实施的新法规呢? 

  一、《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目的与政府采购的宗旨相一致,因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要充分认识到《建筑节能标准》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性。从当前的现状来看,我国现有的建筑中有95%的达不到节能标准的要求;即使是新建的建筑项目,节能不达标的也超过80%;同时,单位建筑面积的能耗更是发达国家的2-3倍,等等,这些严重浪费能源的现象,对社会造成了沉重的能源负担和严重的环境污染,已成为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对此,国家及时出台了《建筑节能标准》,突出地强调了建筑室内热环境和设计计算参数的综合优化,从建筑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的节能技术等等方面实现对能源的优化利用,并对建筑节能监测和控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总之,《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将从源头上控制和降低建筑的能耗水平,以达到建筑节能、环保的目的。而我们实施的政府采购,也就是通过政府采购手段去实现环保、节能等政策功能、充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等等目的,由此可见,《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目的与我们实施政府采购的宗旨是基本一致的,《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不仅会有利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细化和贯彻实施,同时也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操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因此,作为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就必须要充分认识到《建筑节能标准》的贯彻实施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性和影响力,从而主动参与到《建筑节能标准》的贯彻、实施等活动中去,而不能将其视为是建设管理部门的事,从而不重视、不关心、不支持、不配合。 

  二、必须要责无旁贷地承担起贯彻宣传《建筑节能标准》的义务,以进一步增强其公众的认知度和社会影响力,切实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加强节约能源是促进人类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前提,浪费能源和自然资源,必将导致未来能源的枯竭,给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的威胁;同时,一旦破坏了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不但要受到自然界无情的“惩罚”,而且,在将来想要“恢复”其原来的自然环境时,就得付出更加高昂的代价,因此,节约能源不仅是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更是我们每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在《政府采购法》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目的和宗旨就是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政府采购法》的第九条更是明确地指出,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国家环境保护等政策目标的实现等等。由此可见,节约能源是政府采购工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对《建筑节能标准》的贯彻和实施,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应“另眼旁观”,而必须要充分运用政府采购手段,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场合和机会,切实加大贯彻宣传力度,引导和推进我国节能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在《建筑节能标准》刚刚实施的初期,肯定有不少的人对其精神实质不够了解,或知之甚少,对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要明确宣传责任,加强对《建筑节能标准》的贯彻力度,不仅要向供应商宣传,还要向采购人宣传,不仅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严格遵守和执行到位,采购管理部门自己也要加大监督和保障力度,只有这样全方位地贯彻、执行、监督,才能有效提高节能政策的社会影响力。 

  三、必须要将《建筑节能标准》纳入到政府采购工程的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中去,以充分凸显其应有的价值和地位,切实保障节能标准不折不扣地兑现和实施到位。虽然《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能源节约、环境保护等等方面的政策目标,但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要把加强能源节约等条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因而,各地对政府采购的能源节约功能的实施,就难以严格“操作”到位,可做可不做,没有法律约束力,更没有处罚制裁措施,特别是在遇到地方利益与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出现矛盾时,不少的地方就看中了眼前的地方利益,而无视国家的能源节约责任。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和明确“能源节约”指标在政府采购操作中的实质性“地位”,以减少实际工作中随意性,增强可操作性和透明度,对此,我们一是可以将供应商的“能源节约”情况作为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拒绝高能耗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二是可以将“节约能源”指标作为一个重要的评标因素来考虑,以警示投标人充分重视和提高其能源节约意识。只有这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凸显出了“能源节约”指标对供应商利益的重要“影响”时,才能达到促进和推动投标人提高其节约能源的技术和效果,才能将《建筑节能标准》真正实施到位。 

  四、要加大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力度,以共同监督、管理、落实好政策措施的精神实质,切实推进我国节能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建设管理部门,作为建筑行业的主管部门,不仅要严厉打击各种高能耗浪费能源行为,同时更要注重对违法乱纪行为的解剖和分析,并积极利用部分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把事后的监督检查和事前的教育防范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期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或能达到促进供应商自查自纠、自我完善、自觉收敛其违法行为的效果。这样,通过一手抓监督检查,一手搞教育防范,就能达到整顿一个点,规范一大片的监督管理效果,社会公民的能源节约意识也才能因此而得到普遍地提高。

  而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则要充分利用支付采购资金这一关口,严格进行审查,对达不到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就拒绝支付采购资金,以促进建筑项目能够达到环保节能的要求。同时,纪检和监察部门则要从人员的角度上去加大监管力度,对各种违法乱纪的责任人员必须要严肃追究其个人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只有这样多部门通力协作,相互密切配合,才能将《建筑节能标准》落实到位,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节能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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