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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采购 无规矩难成“方圆”

作者:崔建才 发布于:2005-08-04 11:2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财政部《2005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中明确要求:“要在加强政府集中采购的同时,做好分散采购工作。”而实际中的“分散”采购,“自由”式是普遍特征,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约束。

“分散”现状

  “自由”采购 无论分散采购的实施主体是谁,都要依法进行,如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依法组建询价或评标小组、依法公告采购信息等。但在实际工作中,“自由”式采购相当普遍,一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对分散采购“不管不问”。

  规避“公开” 借自行组织“分散采购”的“便利”,将项目人为“拆分”、“细化”,使分解后的项目金额达不到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操作水平低 大部分采购人,采购专业水平低,对采购制度了解不足,分散采购操作无法完善与规范,特别是公开招标的分散采购,很少严格遵循法定操作规程。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分散采购的资金节约率远远低于集中采购的。

  腐败热点 相对于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的监管力度就薄弱得多了,加之分散采购项目多、单次采购金额小而累计发生额却较大的特点,给腐败以可乘之机。

变“自由”为规范

  规范操作程序 “分散”采购活动中最为突出和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解决何时采购、向谁采购、采用何种方式采购等问题,不能全由采购人根据自己的“情况”定夺。对“分散”采购各地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必须同管理集中采购一样,也要求申报采购项目、备案采购合同、公告采购信息,将“分散”充分公开,让腐败无处藏身。

  集中支付资金 由于分散采购资金大多由采购人自己掌握和支配,采购行为只需采购人本部门就可操作完毕,而无需其他部门介入,这给监管带来了难度。如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人的“分散”采购资金也统一实施财政集中支付,就能在事前“管”住分散采购行为。

  予以充分重视 分散采购工作的无序状态主要还因为各地重集中采购管理、轻分散采购监督的观念。要根治这种普遍性的薄弱环节和管理盲区,不但要将该项工作作为日常工作来抓,还必须从制度“着手”,制定切实有效的分散采购管理制度,使之有章可循。

  开展警示教育 针对松弛的“分散”采购管理,以及“自由式”分散采购习惯,必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特别是对那些肢解采购项目、规避公开招标、实施暗箱操作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公开解剖典型的违法案例,以通过警示教育活动来促进其他采购人依法采购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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