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 为机构建设带来生机
作者:赵昌文 发布于:2005-08-04 11:3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财政部门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逐步走向规范和日常化。但如何借考核促进集中采购机构发展的问题,尚未引起真正重视。笔者对考核与机构建设做了粗浅的思考,与同仁分享。
是考核 不是抓辫子
监督管理与执行操作是政府采购的两个方面,两者应相辅相成。考核要能促进集中采购机构建设,实事求是地帮助集中采购机构查问题、找不足,而不是抓辫子。
考核时,要针对问题制定适合本地的政府采购法规与章程,让集中采购机构有章可循。事关集中采购机构建设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有:制度建设,采购管理与执行部门权力与义务和职责范围规定等;帮助集中采购机构扫除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阻力,如与其他部门间的协调;工程采购无法纳入政府采购,中介机构抢占政府采购市场;内部控制、职能定位等。
处罚执行有难度
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但如果集中采购机构被依法责令停止1~3个月代理采购业务,而目前同级政府又没有成立两家或两家以上集中采购机构的,让中介机构代理通用项目又缺乏法律依据,这使得处罚并不能如法律所规定的那样顺畅执行。
考核 是手段不是目的
机构建设的关键还在于苦练内功,考核只是外部压力。执行机构建设的关键还在于自身,在于是否自觉地对照考核标准找不足,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规范采购行为。道德素质与业务素质以及内部管理工作是关键,加强道德修养就要不断学习与提高,机构内部要树立一种融洽的传帮带氛围,提升整体道德素养。
标准不宜照搬照抄
考核工作的目的是促进机构建设,各地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会遇到许多新问题,而全国家性的考核办法不能穷尽各地丰富的政府采购实践,各地应研究新问题,解决新矛盾,在法律框架下创新。
向全面考核积极探索
目前的考核管理办法仅涉及集中采购机构,对社会中介机构、招投标代理市场、造价事务所及具有招标代理性质的机电设备公司等的考核还是盲区或禁区。而这些未被考核的机构,由于把持着工程采购,采购量占政府采购总额的80%强。改变这种状况,应将全面考核的可行性研究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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