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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责任追究不应松懈

作者:北风 发布于:2005-08-05 14:4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从某种意义上说,评标专家对政府采购评标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近年来,许多地方都对评标专家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责任追究,如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没有使用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标,会受到通报批评,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专家,一旦被发现会受到劝退处理。这些处罚在一定程度上给采购当事人敲响了警钟,并且重塑了政府采购形象,改变了一些人认为的,政府采购只是走走形式的看法,社会反响非常强烈。

  笔者从多年实践经验出发,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提几点意见。

  规范追究内容

  在一定时期内,如一年内3次迟到、早退或两次无故不参加评标的,在评标过程中不负责任、评标不公平的,透露评审内容、过程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应当回避而不声明和不回避的,受贿赂或谋取私利的,及其他不适合继续从事评标工作的情况均应明确列入责任追究范围,并且是重要追究范围,并告知所有专家。

  规范追究方式

  追究的方式有许多种,任何一种方式在最适宜的情况下采用,才能达到追究的目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一定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而不是使问题堆积,不良习惯和风气养成后,才去追究。如警诫谈话,对问题不大、供应商反映强烈或项目招标采购人和现场监督人员,如纪委监察部门派驻的监督人员、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招投标行业的行风监督员等在评标结束时,对评标专家进行评议打分,受评专家如有两次不称职的,由招标办监督科对其进行警诫谈话;通报批评,经调查发现专家个人存在的评审不认真、迟到、早退或无故不参加评标等倾向性或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通报,起警示作用;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对不能履行评标专家义务,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经考核不合格的、评议不称职的评标专家,向上级申报,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或劝其退出评标专家库;追究法律责任,评标专家在评标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追究程序

  可采取4步走的程序:一是找责任人谈话,调查核实有关问题;二是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检查书和整改措施;三是由招标办调查,分清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四是将责任追究情况,存入招标办组建的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并抄送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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