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机制4大要点
作者:龚云峰 发布于:2005-08-10 13:3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为了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制订了多种救济机制,供应商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对救济机制一定要合理利用。
理清维权顺序
《政府采购法》虽然赋予了供应商多种救济机制,但并不代表供应商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种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只能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维权,越过顺序的维权行为将会被相关部门拒绝。
找准维权对象
每种救济机制的受理主体是不同的:询问和质疑的受理主体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投诉的受理主体是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一般为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处或科)、行政复议的受理主体是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诉讼的受理主体一般是事件发生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如果找错受理主体,一则该机构不会受理,二则耽搁了维权时间。
注意维权时限
为了不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的维权行为设置了一定时限,一旦过了时限范围,供应商的行为将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供应商维权的时限起点应为“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之后的维权时限都是相衔接的,即上个救济机制的结束时间就是下个救济机制的开始时间,供应商一旦进入救济机制,除非中途退出,不然就必须连贯进行。
承担维权后果
供应商的救济机制中除询问外,其余都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且实行实名制。供应商不得进行虚假、恶意维权,如果供应商在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权力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使其丧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并可依法予以处罚;如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生了鉴定费用,过错方还必须承担。因此,供应商在维权时,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掌握确切证据后再进行维权。
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机制比较图:
内容
询问
质疑
投诉
主体
供应商
供应商
质疑供应商
投诉人
前提
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
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
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
时限
不限
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
在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方式
口头、书面均可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
书面或口头形式
对象
采购人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答复时限
及时
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
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
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
答复方式
口头、书面均可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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