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亦不能化整为零
不少采购人认为,“分散采购”就是完全由他们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事实上,即使是“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也不该“化整为零”,随意采购,而要遵循采购程序。
降低资金使用效益
对供应商来说,采购人向其采购的规模越大,价格上的“优惠”幅度也就越大,这是市场经济的“规模效应”。对采购人来说,如果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分多次采购,或同时向多个供应商采购,那么,每次采购的“批量”必然下降,这样,采购价格自然得不到大幅优惠,采购资金的实际使用效率也因此下降。
同样,由于将“本应”一次性就能采购的任务,分成多次采购,不但增加了采购工作的运行成本,也增加了工作量,采购效率也大大降低。
滋生腐败 违法乱纪
相对于“集中采购”来说,无论是政府及其部门的“官方”监管,还是社会各方的“关注监督”,也无论是采购操作的透明度,还是采购操作的技能水平等,“分散采购”的内控力度相对比较薄弱,透明度也较低,再加之“分散采购”的项目繁多、采购频繁、批次采购金额不大等不易被其他方面引起“重视”或“注意”的特点,使“分散采购”常常成为供应商“攻关”的重点。在当前“分散采购”管理制度还未健全和完善的情况下,“分散采购”活动是很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违法乱纪问题的。事实上也是如此。如果再允许采购人“找”理由将其“分散采购”项目进行人为拆分,以“规避”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的行为就更难以规范了。
遵纪守法 忌规避“公开”
我国政府采购实行的是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分散采购是“法定”的政府采购模式。采购人在实施“分散采购”时必须同样遵守和执行《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这条规定也同样适用“分散采购”。
影响政府采购形象
不可否认,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分散采购人因其分散采购资金一时难以及时或全额组织到位,因而在安排其“分散采购”项目时,可能根据其实际工作的需要,对“分散采购”项目进行了拆分,优先采购急需项目,或先采购少量项目,以后再继续采购。但尽管这些化整为零的“决策”措施有其客观理由,同时,即便每位经办人员也都未发生任何舞弊或腐败问题,但“化整为零”的行为在供应商的眼里,很容易产生误解,会直接影响政府采购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即使采购人有千条理由,亦不能“擅自”将分散采购化整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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