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定点”立规矩
作者:殷如良 发布于:2005-08-17 15:2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定点”采购是目前政府采购中使用较广的一种采购形式,但这种好的采购形式缺乏有效的监管,极容易发生变相垄断、服务难兑现等情况,从而使“好的采购形式”难以收到“好效果”。笔者为规范定点采购制定最基本的措施和制度提几点建议。
四项源头防范措施
激发再竞争 大宗的定点采购业务再通过竞争方式采购,激发定点单位的再竞争意识,有效“打破”定点单位变相垄断的情况。
定期轮换避垄断 “定点”期限过长,容易使定点单位形成变相垄断供应。对此,有必要对定点采购单位进行及时轮换,定点期限不宜超过一年。
定点数量利竞争 定点单位的数量少了,不利于竞争,还会形成“独家经营”,排斥正常的市场竞争,滋生腐败,因此,一定数量的定点单位可以保证充分竞争。
流动性选择 要建立健全供应商的信息库,以确保定点采购单位的选择具有流动性。究竟应选择哪几个供应商作为定点采购的单位,不能在“需要”的时候才进行突击式的资质审查,或是“先”由少数人“说了算”,必须要在事前就掌握和了解一批潜在供应商的资格状况、法律素质等信息情况,以便使定点单位的筛选工作透明度更高、好中选优的余地更大。
五项监督管理制度
项目认证制 一要考虑项目采购人的多少,只有对采购频繁的项目实施定点管理才具现实意义;二要考虑采购金额的大小,只有对累计发生额大的项目实施定点采购才能抓住要点;三要考虑定点采购的工作效率,平衡所有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供应商筛选制 究竟谁能成为定点供应商,须在事前建立一套资格标准,并通过法定程序,公开筛选。
合同档案制 为防止某些供应商成“定点”单位后,就降低服务标准,甚至“耍赖”、“欺诈”,采购人必须对定点供应商的承诺情况详细记录在案,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资金结算制 “定点采购”资金如果仍由采购单位与定点供应商直接结算,很容易使一些采购业务难以置于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之下,同时,也使财政部门对定点单位的监管力度大为下降。另外,众多的采购资金分散在各个采购人的账面上,也使财政资金丧失了被集中利用的好机会。
日常监管制 定点采购项目涉及众多采购人,一旦定点单位失去诚信,势必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损坏政府采购形象。因此,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能轻视或放松对定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通过一定措施制度,对定点供应商加强跟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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