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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批采购方式 依据何在

作者:赵昌文 发布于:2005-08-17 15:3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被批成邀请招标,并在招标文件编写不完善的情况下要求组织开标,笔者质疑改批采购方式的依据。

  《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然而,理解容易,执行难,采购人常以当地文件与领导指示为借口,指定品牌,强行采购,如路政、民政工程也会成领导的权力牌,合法运用采购方式成虚谈;公开招标被改批成邀请招标,甚至要求2~3天内完成,在招标文件没编写完善的情况下就要求组织开标。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问题是“批准”的标准是什么?在标准缺位的现状下,谁对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行为”进行监督?笔者认为,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必须合理合法,应该公开招标而改批成非公开招标的,必须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合法的审批依据。

  规范程序 源头不能乱

  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要求的限额标准确定采购方式,顶住领导压力以及种种不规范言行,正确对待采购人提出的时效性问题,以法律之剑封住乱指挥、乱作为现象。

  对于“时间急”要一分为二地看待,进行充分调查,积极惩治利用时间急而达规避之实者。但对于确实有紧急需求的,可以依法依规批准。紧急需求一般是指发生了重大的自然灾害,影响国民生计的重大事件等,而所谓的领导批示、上级检查、培训急需等不属于紧急需求范围。

  不足三家 怎么办

  因供应商数量达不到要求或实质性响应不足3家的,依法需要改用其他采购方式的,笔者建议,应由集采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标书发放数量、信息发布媒体、招标文件公正性等情况,待监管部门批准后再改为其他采购方式,情况紧急的,经监管部门同意,可后补手续,但档案中必须有监管部门的书面批准书。

  节约与效率统一

  在尊重法律法规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基础上,采购方式要体现节约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不能拘泥于限额标准。如固定配置品牌的电视机、电脑设备等,因全国范围内有统一标准,采购时一旦仅是数量超出了采购限额而采用邀请形式,就有点牵强了,询价采购完全能做到的事就没有必要再聘请评委搞“形式”评标。采购方式的正确定位既可以节约采购成本也能提高采购时效,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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