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准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规范
作者:顾永恒 发布于:2005-08-18 10:18:00 来源:经济参考报
规模和规范是政府采购的目标,这是政府采购从业者及相关方上下一致的共识。关于规模和规范,还需要我们去思考和准确把握几个问题。
关于规模的考量,重在认识采购对象的质量,即数量和品质。
数量通常表现为采购额,它是衡量采购规模的一个最重要的指标。目前有两种统计口径有一定的代表性,一种是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金额,另一种是按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金额。这两种口径都值得商榷,按使用财政性资金统计的采购金额,其中包括部门的分散采购;按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金额,其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的采购,也包括了不是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社会委托采购的项目。政府采购额的统计口径还是得统一到政府采购法的约定上,就是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因为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衡量采购规模的一个更重要的指标是采购对象的品质,也就是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的采购项目和确定的供应商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否有助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实现。因而衡量采购规模还应该考虑范围、对象、供应商等几个方面。一是体现在范围上,也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包含的内容是否与财政性资金的支出相适应,也经常听到“目前政府采购的量仅占GDP的百分之几”,一个“仅”字的意思就是未进行政府采购的量还很大,政府颁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的范围需要不断扩大,需要与财政支出相适应;二是体现在所采购的货物和服务中国货所占的比例上,资源节约型产品和环保型产品所占的比例上;三是体现在确定的供应商中不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中小企业所占的比例上;四是体现在供应商中是否都是具有良好的商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缴纳税金和社保资金、在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诚信守法企业,因为政府采购有责任做打造社会诚信体系的表率。所以,对政府采购规模的衡量和考核必须建立科学的体系和标准,这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和探索。
关于规范,核心是集中采购机构的规范,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制度执行的最直接体现者,就目前现状而言,着重应解决四个方面的认识和问题。
一是科学的机构设置。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法的执法者,是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和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管采分离是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规范操作的科学规定。
二是标准化的操作程序。集中采购机构的规范操作的真正实现是建立科学、适用的操作标准并有效执行。这些标准化的操作程序应该包括采购项目组织实施的各个主要环节。
三是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应用。政府采购实现信息化,目前主要应用采购项目管理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电子商务和信息发布网站四个部分。
四是项目管理方法的运用。项目管理是一种面向团队、面向成果、面向变化的科学的管理方法,项目管理的启动、计划、执行、控制和收尾的五个过程和范围、沟通、资源、质量、时间、成本、综合、团队、采购等领域的管理理论与技术非常适合政府采购项目的有效组织实施,收到的效果是显著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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