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后”监管管什么
作者:王虎 发布于:2005-08-19 14:1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目前,政府采购的“采前、采中”监督管理各地都非常重视,效果较好,但“采后”监管普遍是“软肋”,笔者认为,政府采购“采后”监管不容忽视。
拖延合同签订
表现 《政府采购法》要求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监管机构备案。但采购合同没有按时签订非常普遍。
原因 中标供应商非采购人“意中人”,故意拖延,以期中标供应商放弃;采购资金未落实或采前准备工作不到位,定标后项目无法实施;供应商中标后觉得报价过低,无法履约。
建议 定标后,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应督促供需双方依法签订合同,并按时备案。
擅自变更中标项目
表现 《政府采购法》要求中标供应商按合同履约,不得擅自变更中标项目,确需变更的,必须由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字确认,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后实施。但实际操作中采购项目的变更是随意的。
原因 项目经办人与中标供应商相互勾结,擅自变更中标项目,谋取私利;个别中标供应商利用采购经办人不熟悉采购项目,擅自变更,以次充好。
建议 严禁供需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擅自变更中标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不予接收,并将相关情况报监管机构处理。若确需变更的,应由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字确认,并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实施。
未按合同履约
表现 采购合同签订后,中标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向采购人提供中标项目,并提请采购人验收;采购人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但时常出现的情况是,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都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原因 中标供应商报低了价,履约损失大,有时会期待中标项目市场价格下跌;中标供应商为谋利降低项目标准,或提高项目标准,要求采购人追加项目资金;采购人不按合同约定组织验收,而要试用项目,试用完了再付款,以制约中标供应商;采购项目资金在采购前没有落实到位,或被挪用,不能按时付款。
建议 建立履约担保制度,招标文件明确中标供应商以银行保函或现金方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中订立相应条款,防止中标供应商无故“弃标”或恶意竞争;建立供应商信誉档案库,对无故不签订合同、擅自变更中标项目、未按合同履约等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规定相应处罚;严格审查采购前期准备资料,对不符合采购条件的项目不予办理采购手续;明确专人负责合同备案、票据鉴证工作,未经审批而采购的票据和擅自变更中标项目的票据不予鉴证;建立合同履约跟踪督查制度,联合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对项目履约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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