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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回避“有法可依,无章可循”?——政府采购回避制度众人谈

作者:胡志敏 发布于:2006-04-05 11:2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我国《政府采购法》十二条对政府采购的回避制度做了原则性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然而,回避制度在政府采购领域的表现却并不令人满意,用业内人士的话说,目前回避制度遇到了“有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尴尬。那对于地方采购中心来说,在无章可循的情况下,他们又是如何运作的?有什么经验可以借鉴吗?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张明治认为,对于采购回避问题,业内一直是比较尴尬,主要原因就是目前的法规还不健全,配套措施没有出台,对一些细节无法界定,从而导致了无章可循的情况发生。当然要处理回避问题,首要的就是要先界定回避的主体是谁,什么情况下才算有利害关系?但采购法里并没有详细列举。结果是什么人该回避、什么情况下该回避,大家并不非常清楚。   公安部政府采购办赵化宇告诉记者,在政府采购的回避程序中,主要存在2种情况,一是主动回避,二是被动回避。主动回避如:采购前,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不承担该项目采购工作;随机抽取专家评委时,如发现专家需要回避的,不再列入邀请名单;在评标活动开始之前,评委自己发现需要回避的,可以主动退出评标等。被动回避包括:由参加供应商提请采购工作人员或者专家评委对该项目回避;由监督人员提请采购工作人员或者专家评委对该项目回避等。无论哪种回避,问题是开标前,供应商对采购人或者评标人并不知情,如果采购人或者评审专家不能自觉回避的话,回避制度实现就很困难,而且即使不回避,也不用承担相关责任,这就在很大程度上给回避制度的实施设置了障碍。   既然存在这些问题,那么实践中采购中心又是如何来规范的呢?   张明治表示,回避程序往往只是个预防过程,但是在操作中比较难把握,因此应该采取相关措施积极进行完善,在实践过程中应把握三个问题。一是采购中心在采购活动中要坚持主动回避为主要方式;二是要完善监督,采购监督部门和监督员始终不放松对回避的监督;三是加强管理,对于应知回避而有意不回避的个人,应采取相应的处罚办法。   赵化宇也认为,政府采购回避制度的建立,是通过维护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因此在实践中,需要认真对待。首先,要从采购人自身入手;其次,要做好评标专家的回避工作;再次,供应商如发现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报告,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虽然,目前政府采购回避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还是“有法可依,无章可循”,但据业内人士透露,政府采购法配套实施细则的出台已经提上日程,而且已几易其稿,相信在不久将来,回避制度无论从主体还是程序,都将更加规范。回避制度的完善,将使政府采购更显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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