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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商业贿赂”提上议程

作者:刘跃华 发布于:2006-04-07 18:2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怎样预防政府采购当中的商业贿赂现象,消除商业贿赂对政府采购的影响,是每个政府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应该认真研究而且十分紧迫的一个课题和任务 
  
  商业贿赂是生长在今天经济社会中的一颗毒瘤,只要有经济生活的地方,就存在商业贿赂。从去年的朗讯风波,到今年的张恩照事件,再到最近的德普回扣门,已有数家跨国公司的商业行贿事件被曝光。

  政府采购属于社会经济生活当中的一部分,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也难免存在商业贿赂。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对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的授予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供应商特别关注的对象。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原动力驱使下,某些供应商通过向相关人员提供、赠送能够影响政府采购结果的东西,以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就是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怎样预防政府采购当中的商业贿赂现象,消除商业贿赂对政府采购的影响,是每个政府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应该认真研究而且十分紧迫的一个课题和任务。

  光鲜面目下的商业陷阱

  商业贿赂,长期以合法的商业外衣掩盖其丑恶行为,除非是当事人本人自扬其丑或者揭露曝光,一般人很难揭开其幕后交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评标专家的商业贿赂往往更加具有特色,他们假借产品展示会、新产品推荐会、联谊会或者以考察、研讨等方式,邀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参加,趁机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现金或实物,以此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或者“放长线钓大鱼”,在以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获得利益。其他一些直接送钱送物的商业贿赂行为则做得更加隐蔽和巧妙,例如2004年9月,苏州市进行药品政府采购,上海一家医药保健公司在这次招标中落标,在得知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郑大水在增补药品招标联席会议上有发言权后,该公司的一名业务代表随即打电话给郑大水并上门拜访,临走时将一个装有1万元钱的大信封放在郑的桌子上。后在郑的协助下,该公司的药品顺利地进入了增补名单。这是事后检举揭发的典型案例,同时也是埋葬郑大水之流的万丈深渊。 

  背离“三公” 影响恶劣

  商业贿赂的渗入,会使政府采购背离“三公”原则,不能严格依法依程序进行,破坏正常的市场规则和政府采购竞争秩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形成巨大挑战,使“阳光工程”蒙受损害危险。 

  其实,商业贿赂的最终受害者还是政府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因为供应商的商业贿赂支出必然要转嫁到政府身上,必然加大政府采购的成本,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造成财政资金的大量流失和浪费。 

  商业贿赂更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助长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的可能性,危害了党员干部队伍的健康成长,使一些受不起权力、金钱和美色考验的干部蜕化变质,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形象。 

  商业贿赂由于人为地剥夺了供应商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力,同时也使采购人丧失了在平等竞争中所能获得的价格和其他好处,让广大守法经营的供应商降低了对政府采购的信任度和参与热情,同时也降低了政府采购的效益和效率,在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道路上设置了一道无形的障碍。 

  商业贿赂还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把正常的人际关系变成了权钱交易关系,促成“金元主义”盛行,影响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完善监督机制是根本

  要克服政府采购当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制度性的措施是根本,需要建立和完善与政府采购需要相适应的监督机制,制约商业贿赂入侵。为防止违规采购、暗箱操作、商业贿赂和以权谋私行为的发生,要始终注重法律监督与民主监督相结合、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新闻舆论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依法依程序、多途径进行监督。 

  健全公众监督制度 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政府采购信息的公示制度、招标文件的听证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以及标前符合性审查等重要制度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进一步规范操作。
 
  注重标前监督 要建立和健全供应商行为档案、企业诚信档案和评委评审档案。对采购人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不按规范运作的行为及时记载 ,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重点监管、通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建议查处等处理;对投标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和商业贿赂等不诚信行为,要迅速查清事实,严肃处理,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今后的投标资格;对评委不能公正评审、评人情标的行为以及评审发生差错的,视程度轻重通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予以警告,或清理出专家评委库等处理。 

  做好标中监督 要在规范操作程序、严格现场监督上下功夫。各项政府采购操作程序要具有规范性,招标文件要体现合法性,开标评标现场要有严肃性,一切按制度办事,一切按程序运作,做到环环紧扣,不给商业贿赂留任何漏洞。 

  强化标后监督 要在严格合同监督上下功夫,监督工作要向场外延伸,向采购项目的全过程延伸。严防中标单位转包或非法分包,严防供应商随意变更合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国家利益。 

  主动接受监督 较大规模的政府采购项目,要主动邀请纪委、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新闻舆论部门参与监督。并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特邀监督员对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 

  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加强岗位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制度的落实,形成采购项目实施当中的互相监督、互相制衡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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