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
作者:宋勇 发布于:2006-04-10 09:31:00 来源:法制早报
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就是在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过程中,供应商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以牺牲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向政府采购相对人及其职员或代理人进行的提供或许诺某种利益,从而实现采购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已是摆在财政部门面前现实的课题。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公关”的对象:
——采购单位
由于采购单位有采购主动权、资格审查权、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决定权、合同验收与付款权等,采购单位往往是商业贿赂的重点对象。采购前,受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驱动,采购单位不公开披露采购信息,仅为某个供应商“量身定做”采购项目,搞徇私舞弊,权钱交易。采购时,自以为拥有采购主动权,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分段肢解,与供应商同流合污,“讨价还价”,搞“暗箱操作”。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采购单位直接参与了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全过程,招标走过场,泄露标底,“明招暗定”,长官意志说了算,暗自圈定采购标准,与供应商做背后交易,导致贪污受贿、损公肥私等腐败现象频繁发生。在合同验收与付款环节,以不见“回扣”、“手续费”不验收付款为准则,索拿卡要,收受贿赂,对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低劣、工期延误等现象视而不见,给中标成交供应商违法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采购代理机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获得利益。中标成交价格越高,中标成交服务费就越高。采购代理机构为了既得利益,蓄意抬高中标、成交价格,对招标或谈判过程中的供应商各种违法行为置之不理,甚至与供应商合谋串通,协助供应商中标,从中标供应商处获得利益。
——采购从业人员
供应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占有更多的采购市场份额,因而不择手段地追逐最大利润,以致供应商用商业贿赂“糖衣炮弹”袭击采购从业人员,势必滋生腐败。主要表现在:采购人员、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等收受贿赂、索要财物,从而向行贿的供应商泄露采购及评标秘密,与供应商恶意串通,受供应商指使,给供应商“通风报信”或“牵线搭桥”。
——监管部门
由于监管部门自始至终深入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供应商会利用商业贿赂攻破监管堡垒。一是促使监管部门不严格履行监管职能,“睁一只眼闭一眼”,与供应商暗中勾结为其谋取利益。二是迫使监管人员滥用职权,执法犯法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利用手中的监管权力为供应商谋利。三是使本企业在质疑投诉的过程中处于有利地位。四是在资金支付过程中,监管部门乐意接受供应商的“打点”,在合同验收不合格,付款手续不全,依据不足的情况下,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畅通无阻,协助中标成交商实现非法利益。
那么,在政府采购领域如何治理商业贿赂?
完善一个“法制”
一是健全法制,强化制约。国家应以《刑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反对不正当竞争法》为准绳,健全法律法规,在立法上明确界定商业贿赂行为,严惩商业贿赂行为,根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促使供应商诚信合法经营。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制约,增强法律的震慑力,让政府采购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从而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制宣传,提高震慑力。各级政府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提高法制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广大供应商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宣传商业贿赂行为违法的后果,结合典型案例,实行警示教育,以案释法,做到警钟长鸣。
强化“两个监管”
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旗帜鲜明地反商业贿赂,履行好监管职责。全方位监管采购过程。深入实际,监管采购信息的发布、采购合同的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过程等各个环节,确保采购程序的阳光操作,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强化集中采购项目的现场监管。与各行政监督部门通力协作,对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活动加强现场监督,坚持程序到位,依法运作,杜绝人为因素和不法行为,既让供应商享受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开展公平竞争,又促使采购程序更加规范。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能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从而达到供求“双赢”的目的。
提高“三项素质”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在反商业贿赂的风口浪尖,必须要有过硬的道德素质和法纪意识。第一,强化自身职业道德素质,要健全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对收受商业贿赂、执法犯法的人员要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第二,要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增强鉴别能力,明察秋毫,依法监管,严格、公正执法,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第三,要给政府采购当事人提供热情、周到、细致的服务,实行有效监管,阳光操作,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给腐败分子有可乘之机,筑牢思想堤防,自觉拒腐防变。
立足“四个结合”
与财政内部的相关业务管理机构通力合作,从预算编制与执行、计划上报和下达、采购项目的实施到采购程序和结果的公开道道环节把关,跟踪管理,有效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与财政监督局同心协力,加大对政府采购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力度。运用《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武器,严肃处罚各种商业贿赂行为,增大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违规成本,对其不法行为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增强政府采购监督的震慑力。
联合各行政监督部门齐抓共管,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活动履行全方位跟踪监督,将处理人与处理事有机结合,将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有机结合,对商业贿赂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政府采购的权威性。与群众监督结合,发动并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加强对政府采购商业贿赂行为的监督。重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采购“国货”需要各方配合
下一篇:集采机构要做合格“主持人”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