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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信息“发现机制”之设想

作者:徐瑛 发布于:2006-04-11 10:3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的资质证明无效或虚假等信息质量问题是令人关注,又令人头疼的问题。如何杜绝虚假供应商信息、保证采购产品质量,业内人士提出了不少的建议,有关部门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质量监管离人们的预期还相差较远。是监管者玩忽职守?是对直接责任人处罚力度不够、追究法律责任不到位?还是对供应商的监管不力?笔者认为,上述几点都不是这一现象的最直接原因。最关键的是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虚假信息的发现机制。

  为了加大虚假信息的发现几率,在构建低成本、渠道畅通的发现机制方面,以下两点值得尝试。

  质量风险预警和重点监控

  信息质量风险预警制度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供应商信息监管中的作用是功不可没的。要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质量风险预警制度,就要依靠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从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充分利用行业协会和行业管理部门信息资源以及各种网络媒体,增加供应商信息采集渠道,了解和掌握各行业中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产品质量、技术特点等信息,邀请各行各业有实力的供应商来办理供应商登记手续,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其次,充分利用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供应商考核、评估、评级体系,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依据其生产经营的类别,实施分类管理。同时根据供应商生产经营规模、效益、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能力以及参与政府采购竞标业绩等情况,综合评估和评定供应商的经济实力和履行合同能力的等级,对不能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供应商要实行淘汰,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第三,对采购频繁或采购金额较大项目的供应商应实行随时跟踪,及时更新监控的信息记录。

  异常产品信息重点监控制度 由于行业特色和企业经营的连续性,通常而言,供应商信息会显示出行业的可比性和时间上的延续性,异常产品信息则可被作为预警信号加以运用。异常产品信息指某一企业的产品信息与同行业相比、与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相比超常规的变化。同一行业不同企业以及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由于经营环境不同,产品信息异常变动在所难免,异常产品信息并不一定都是虚假产品信息。但是,我们也不可因此对异常产品信息等闲视之。内部控制原理告诉我们,对异常信息进行监控与分析是风险控制的重要措施。在现实经济中,异常信息潜含违规违纪行为的案件不在少数。

  例如,目前市场尚未推出某品牌的硬盘摄像机,但其代理商却推荐该品牌的硬盘摄像机,这显然与市场产品信息是相悖的,应当属于异常产品信息重点监控的范围。但这一情况如果指望通过建立庞大的政府监督队伍保证信息真实,不仅成本高、收益微,甚至可能出现权力寻租以及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合谋的状况。在确定异常产品信息判别标准的基础上,政府采购信息监管部门通过建立定量分析系统和现场监控制度将是提高监管效果的有效手段。

  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问题很关键。我国基本诉讼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在诉讼过程中,控方担负着举证的责任,控方必须提供确凿的、支持其诉讼请示的证据,否则,应承担败诉的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是与控方举证制度相对应的举证制度,即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方,由被告方提供证据解脱控方的指控,如果被告拿不出令人信服的证据,则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笔者认为,适当应用举证责任倒置是加强供应商信息监管、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举证制度的理想选择。供应商信息是一个集技术事实、法律依据、专业判断为一体的复杂系统,如果由企业外界的人士拿出证据证明某一过程造假是较为困难的,不要说不具备行业专业知识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可能做到,即使具备行业专业知识的局外人也很难实现。在虚假供应商信息诉讼案中,受害人举证不能的情况相当多,如果能适当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则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公平,增强供应商参与信息监管的积极性,从而减少虚假信息的发生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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