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把验收当儿戏
作者:徐良书 发布于:2006-04-13 09:0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为“阳光工程”的政府采购,自推行以来,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操作,各地都取得了明显成效。不但节约了财政资金,而且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然而,政府采购在最后的验收过程中,如不注意或由于具体操作人员不负责任,容易忽视以下三种情况。
推迟供货 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供应商投标、中标,到签订供货合同,向采购人供货,时间都比较紧凑。如果供货渠道不出现意外,采购人能拿到采购对象,最多就是10天半个月。但据笔者了解,某些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有串通,假借供货渠道问题或别的种种客观原因,推迟供货时间,利用价格时间差,从中共同谋取利益。
以次充好 缺乏诚信的供应商利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操作机构工作人员对业务不熟悉或对采购物不精通的缺陷,企图在验收阶段搞欺骗,以次充好。如明目张胆地更换中标货物的品牌、配置;提供同货物品牌不同档次的商品;提供质劣价廉的水货等等。凡此种种,有的是不法供应商单独所为,有的则是在别有用心者的唆使下进行的,验收人员如稍不注意,很容易被蒙混过关。
偷梁换柱 这种手法多半是供应商与采购人一方有关人员合伙串通所为,比如将采购的部分高配置电脑更换成低配置,供应商中标后提供与投标时不相一致的工程、货物、服务类商品等。这种行为,作为采购人代表的验收人员必然不会提出,若别的验收人员稍有疏忽,串通者必然在偷笑,因为合伙串通的“黑灯交易”瞒天过海有可能成功。这种做法严重危害了采购单位的经济利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首先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思想教育,克服“睁眼瞎”,以增强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其次要加强对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业务知识,尤其是要加强对经济理论知识的学习,以适应市场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其次要以《政府采购法》为依据,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创新工作机制,从根本上遏制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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