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情加分≠自由加分
编者按: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供应商提供了高于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条件时,有可能得到“临时加分”、“酌情加分”的特殊照顾。这合适吗?“高于”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标的就更好吗?
“多此一举”该加分吗
近日,某市监管部门接到一起投诉,投诉内容新鲜,言辞也颇为吸人眼球:此次采购让包括投诉企业在内的多数企业遭遇了“突然袭击”……原来,不久前,该企业参加了某代理机构组织的一项装修工程政府采购,开标时,共有市内外9家公司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
评审过程中,一评审专家发现,某企业提供了招标文件并没有要求的材料,如“曾为市政大楼装修过的证明材料、2000年曾获某某奖”等,专家问:“这些是否可优先考虑?”经组织者和专家“研究”,作出了“给提供更多证明材料的加两分”的“照顾”。然而,正是这个临时的“照顾”,使得受“照顾”供应商以1分之优势中标。更让投诉供应商感到“冤”的是,受“照顾”供应商所提供的那些材料,自己也有,只因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才没提供……
在政府采购中,不乏类似“提供了要求以外的东西而取胜”的例子,记者就曾听一个供应商“支招”:“只要能证明自己实力的资料,都尽管带去,开标现场能说出的好听的,都尽管说……管它需不需要,能提供的尽量提供,即便没有好处,也绝不会因此而带来噩运……”那么,供应商提供了招标文件以外的东西,究竟该不该加分呢?
从业者 显失公平
采访中,多数从业者对“额外加分”持不赞同态度。“投标人超出招标文件要求,额外提供证明文件,且在评标标准中未列入评分因素的,即使优于招标文件要求,也不应给予评标优惠,加分就有失公平!”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吴继勇很坚定。广东省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王志昂对这种“额外加分”也持否定态度:“这是不公平的,没要求的,供应商没提供是很正常的,绝不能因为某些供应商提供了而让其他供应商处于不公平的地位。”他认为,招标文件要求什么提供什么即可,没有必要对高于的、额外的条件加分。
这一问题,事实上也在验证着招标文件的严肃性。在山东省烟台开发区采购办主任丁敏看来,采购过程中分数的设置不能凭空而断,更不能搭“空中楼阁”、临时随意决定。“无原则的加分会导致信息不对称,引发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江西省政府采购中心为避免人为因素,索性规定招标文件没有提到的指标,决不加分。
“招标文件应该对项目技术要求、资质保障、响应程度与具体内容、经营业绩年份、技术人员配备标准、售后服务具体条款等做相对详尽的说明,让所有的信息在一个平台上充分展示出来,临时性的加分是对公平的破坏、对公正的挑战……”新疆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齐新梅认为“临时加分”十分可笑和荒唐。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孟虎则作了个假设:“如果这一资质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了,其他投标人有可能提供比中标人更高、更全、更有说服力的资质证明。但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其他投标人就没有准备。”孟虎强调,评分标准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的关键就是让大家在同一起跑线上。”
采购人 态度迥异
但这一问题,放在采购人面前,就不那么坚决了。“如果产品有优势,可以更好地满足采购需求,可以适当加分。”大多数采购人表达的是“结果取胜”的观点。在为己的同时,部分采购人也摆出了为供应商、为社会的高姿态:“额外加分,可以鼓励供应商努力去改进技术、生产更好的产品、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在增强自身竞争力的同时,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不过,他们也提出,加多少分,应该有比例,不能给专家太大的自由裁量权。
当然,也有一部分采购人对以上观点提出了质疑:“能更好满足需求的产品当然应该为其提供更好的竞争空间,该加分的就加。但为什么不可以事先对这些指标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细呢?”招标文件是投标人参与竞标的行动指南,投标人只要按照这个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竞标,就应该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给“多余”资料或证明“加分”,就意味着其他按招标文件提供资料的供应商被“被动减分”了。“不平等条件下的竞争怎么可能充分?又怎么采购到更好的物品?”某采购人记忆犹新的是一次电梯采购,招标文件要求电梯的宽度是1.4米,某供应商提供了宽1.7米的电梯,被定为“优于招标文件要求”而加分并中标了,结果由于电梯过宽,没法安装进按原工程设计留的电梯洞里。
专家 有害无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5条规定:“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业界专家对上述“加分”做法基本上都持否定态度。专家认为,一旦开了“额外条件”可以临时加分的先河,其他供应商可能会纷纷效仿,提供招标文件没有要求的内容,专家的评标工作量可能大幅增加,这还是其次,更重要的是会增大专家自由裁量权,造成混乱。有的专家可能认为这个条件可以加分,而其他专家认为那个更应该加分,“标准没定好,主观判断往往千差万别,公平也难以体现。”专家认为,临时性的“随意”加分对政府采购有害无益,处理不好,会投诉不断。专家分析:“有经验的采购代理机构,会在招标文件中将打分内容写得明确、清楚,要求提供什么,如何佐证,如何打分等。不打分的内容,无论投标人提供多少,也不考虑……”
但如果招标文件出问题,漏了重要内容呢?而且这项内容确实可能对采购结果产生影响,怎么办?补救的办法是评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对所有投标供应商都提出要求,大家都认可了才行,而且要把详细的评标细则,如何加分、减分向所有供应商公开。如果大家都不同意,就要按原招标文件要求的进行打分。正如孟虎说的:“不加分不行的,也必须事先让所有供应商都知道,信息对称才能保证公平,而且还应给出时间,让投标人再去准备这方面材料。”
法律专家提醒:“招标文件没有要求的,供应商提供了应该和没提供一样,评分标准一旦设置好,任何情况都不允许被修改。特别是在评标现场,某些人假如提出修改评分办法的意见,采购代理机构要坚持原则,若随意修改,不管初衷如何,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供应商,专家建议,“无论有没有‘临时’加分的可能,企业投标时都可以在投标文件,尤其是开标报价单的备注中将自己的优越条件列出来,尽可能地给评标专家以好感……”不过,该专家同时建议企业:“最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这样可以将效益和投入最佳结合起来。”
酌情加分≠自由加分
多数采访对象对供应商因“多此一举”而得到“额外加分”、“临时加分”,都持否定的态度,但在众多招标文件中,却分明可以看到若干“加分”规定。
各投标单位所投设备应该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不满足要求的不得标,高于招标文件技术指标即正偏离酌情加分,最多加3分。
——泰兴市政府采购中心2005年10月泰兴市委组织部远程教育设备(电脑等)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满足招标要求的2分,不满足招标要求的废标,高于招标要求的评委酌情加分,相邻之间不超过1分。
——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2005年8月触摸屏系统采购公告
CPU 为Intel P516 64位 或AMD Athlon 2800+ 64位(6分):满足要求得2分,高于要求加分。
——辽宁天行健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3月辽宁省民政厅计算机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这些类似的“高于招标文件技术指标即正偏离酌情加分” 、“高于招标要求的评委酌情加分”的规定合理吗?如此规定就可以加分?
“事先有规定”的可以加分
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薛寿唐认为,如果招标文件中有了相应的加分幅度和加分比例之规定的,可以加分。诚然,这可能会给专家一些自由裁量的可能,但是“如果对专家的专业水平、道德水准都不信任,那请专家来干什么?”
无独有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说:“在不少采购活动中,技术部分都会有‘活分’,而这个‘活分’都在招标文件中提前作了相应的规定。”在他看来,如果对高于一定技术指标或者能提供更优质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如果招标文件中,事先做了说明的,可以“加分”、应该加分……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吴继勇也认为“如果文件中规定了高于招标要求的,可以加分的是可以加分的。”也就是说,以招标文件规定为准。
“加分规定”有待完善
但即使招标文件,如上述举例那样都做了相应“加分”规定,新疆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齐新梅还是认为“酌情加分”、“高于要求加分”等类似规定是不严谨的表现,齐新梅始终不同意“加分”的做法。她建议:“在招标文件中应该制定一个细化的技术参数,在文件中对技术参数的分值作出相应的规定。可以采用给出一个标准,全部满足的满分,不满足的采取递减的方式扣分。”
“规定必须尽可能详细,某个产品好不好,不是一两个人凭感官说了算的,必须由权威部门认定。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没有相应分值的规定就不能加分。如何高于、如何加分,应该有一个量化的规定,除非是这种产品的某些方面确实难以事先做量化的规定……”山东省烟台开发区采购办主任丁敏如是说。
业界人士称,评分标准的设置是否科学是能否确定优秀供应商的关键因素,也是确保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供应商提供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可能是普遍存在的,加不加分、如何加分,在评分标准中应该事先明细。
薛寿唐认为,对于具体加多少分的规定,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些技术性的东西是不好提前做好规定的”。在他看来,具体的加分比例也应根据具体的标的来确定,有些技术含量高的、更新换代快的产品,加分比例可以高一些。“另外,节能、环保等产品,或者技术含量更高的产品或者能够提供更好售后服务的产品也可以加分,但是应该在招标文件中做出相应规定,能明细的应尽可能明细……”
“高于要求的加分,必须有一定的比例,有相应的规定。给评委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给采购结果带来不利影响。”吴继勇如是说。刘恒斌也认为,如果有“高于要求的加分”之规定的,应该有一个幅度,“幅度太大肯定不行”。
评论:
“加分” 之门早该锁上
“投标供应商提供高于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加分”现象的出现并非偶然,探本溯源,为什么会有“加分”?因为供应商提供了高于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料,那么供应商为何要“多此一举”?因为有可能侥幸“加分”。试想,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只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料,多余或高于的不予加分”,或者即使供应商提供了,也得不到加分,供应商还会“多此一举”吗?可见,关键还在于招标采购单位锁好“加分”之门,此门大开,是对政府采购公平原则的破坏。
首先,某些供应商提供的高于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料或证明如果被要求提供,其他供应商或许一样可以提供。因此,即使能体现该投标人实力更强的材料也不应该成为评分时加分的依据。否则,对别的投标供应商就是不公平的,而这种不公平又是由于招标文件没要求而造成的“被动减分”。
其次,在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的主观因素已经很难避免,“临时加分”、“酌情加分”无形中又“赋予”了专家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即便是拥有1分的自由裁量权,也可能对评标结果造成影响。确保公平,应该尽可能减少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而不是人为地“赋予”专家更多的自由载量权。
如果抛开评标专家的主观因素不说,假定招标采购单位都无“私心”,为什么招标文件中会出现“酌情加分”的规定?不可否认,可能存在招标采购单位对此次招标情况估计不足。为什么会估计不足?如果对采购项目已充分认识,对市场情况作了充足调查,招标文件制作认真、严谨,该明细的评分标准都已尽全力研究,何苦再设“酌情加分”的“活环”?
殊不知,设置“活环”,往往意味着过程和结果的“不可控”,而这种“不可控”又极有可能被“有心”利用。因此,该明细的还得明细、该量化的就得量化,锁上“加分”之门,让希望乘虚而入的无“虚”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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