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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协议供货的几点对策

作者:丁群 邹曦 发布于:2006-04-18 17:0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对通用项目采用协议供货方式进行采购,既能减少政府采购部门的工作量,又能方便采购人,降低采购成本,同时还能减少供应商无效的运作环节,是一项“一举四赢”的采购新模式。如何完善协议供货制度,笔者提供几点思路供大家参考。

建立认证制度

  在选择协议采购项目时,必须综合考虑采购人数量、批次、金额、操作难易程度等因素。此外,还要考虑采购管理部门便于监管,以及供应商的权益等等,在此基础上建立协议供货项目的认证制度。如果不加区分地将大多数采购项目都进行协议采购,反而会影响采购的工作效率。

  另外,协议供货的范围不宜过广,采购的量限也不宜定得太高。否则,政府采购就有可能回归分散采购,协议供货在价格上的优势也难以体现。

实行“粗放型”管理

  就协议供货问题,到底是应该先规模后规范,还是先规范后规模,大家看法不一。笔者认为,协议供货的社会关注度高,规范是永恒的主题,但也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我国政府采购所处的历史阶段。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还是要立足于现实,强化基础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不论是管理还是执行方面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分析,客观公正地对待,逐步加以完善。短期内应侧重于“粗放型”管理模式,先做事,后规范,边上规模,边规范。
   
建立监管制度
 
  目前协议供货制虽实施不久,但一些潜在问题已见端倪。一是个别供应商受利益驱使,对所承诺的售后服务兑现不到位。二是一些采购人不按协议供货的规定办事,要买中标范围以外的品牌、款型。三是采购人对协议供货的价格形成机制、价格控制机制等疑问多,单个解答废口舌。面对以上诸多问题,加强协议采购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管理已刻不容缓。 

  加强跟踪督查 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活动,重点是检查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服务的满意度,还可通过向采购单位发放情况调查反馈表,及时做好信息的收集、反馈、评估和处理工作。建立诚信评价体系,对供应商实行“优胜劣汰”动态化管理。供货商有违规情况时,应按规定承担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
 
  细化配套制度 建立供应商投诉机制以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使供应商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有效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加强服务意识 对协议供货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要及时加以研究并解决。条件成熟时,采取市县联动,使各县(市)区共享协议供货成果,从而更好地体现协议供货效率与效益并重的优势。

  违规及时处理 加强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各当事人对协议供货的认同度,从而使协议供货制度能够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为扩大协议供货的范围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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