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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也要定“规矩”

作者:宋勇 发布于:2006-04-18 17:1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自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集中采购业务的管理舍得花气力,而对分散采购,很多都漠然置之,这给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逃避监管提供了可乘之机。笔者认为,定点采购模式不失为规范分散采购行为的“一剂良药”,但是,监管部门应抓好“六定”,定点采购不能不定“规矩”。

  定范围 首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调查研究,提炼出分散采购的范围;其次,以采购单位的采购预算为依据,以满足采购人的需求为导向,对那些采购频率高、采购量小、价格波动幅度不大的采购项目进行详细分析,合理确定定点采购范围并向社会公开。

  定资格 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对投标报名供应商的遵纪守法、商业信誉、履约业绩、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能力等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将合格的供应商列入供应商库并强化对定点供应商的资格管理。对定点采购项目分门别类、逐项招标,从方案的议定、招标公告的发布、评分标准的制订到中标结果的公开,最终确定中标定点供应商名单。

  定优惠 中标定点供应商取得了定点采购供应商资格,不是捧上了“铁饭碗”,应以报价综合优惠率(折扣率)为标准,提供优质的产品。同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密切关注定点采购市场的价格行情,加强对定点供应商的价格、产品质量的跟踪监督,有效地遏止定点供应商降低产品质量、抬高价格等行为。
 
  定期限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以定点采购项目完成的时间周期为依据,合理确定定点供应商的服务周期。服务期一般以会计年度为准,这样既方便采购人与定点供应商资金结账,克服采购人“寅吃卯粮”的行为,又便于扩大市场竞争,规范定点采购市场的秩序。

  定承诺 一是建立定点采购履约质量担保制度。定点采购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约定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数额标准、支付方式与返还方式,加大对定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监督,对其不良行为公开曝光,取消其定点采购市场准入资格。二是建立服务承诺管理制度。加强对定点供应商信守承诺情况的监督,促使定点供应商履行四项承诺,即承诺质量“三包”、承诺质量保证期限、承诺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承诺提供上门维修服务。三是健全定点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机制。

  定付款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定点采购活动应把握政府采购资金来源的保障原则,坚持“先预算后计划”、“先资金到位后采购”的管理理念,保证采购人有“钱”才下达采购计划,建立定点采购证或采购卡报账审核制度。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把关合同的监督和验收,将采购单位报送的申请付款的相关文件审核无误后,实行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给定点供应商,简化付款程序,减少资金流转环节,缩短付款时间,有效地维护定点供应商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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