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领域存在“暗箱”之因
作者:韩孟玉 发布于:2006-06-09 13:5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等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这些法律实施时间较短,不可避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漏洞,而这些漏洞往往成为贿赂者突破“制度”的瞄准点。我国招投标领域可分为基本建设领域和货物和服务招投标领域,下面,笔者就我国招投标领域可能存在暗箱操作的原因进行探讨。
基本建设领域
预(概)算定额不科学 长期以来工程造价的计算是以预(概)算定额为基础的工程预结算方法,人工、材料、机械都是不变的,消耗量不允许调整,工程间接费、利润等的计取也是法定的,企业主要依赖政府部门制定的预(概)算定额及定期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等进行计价,这种“活市场、死定额”不能体现企业的个别成本,不能有效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加上评标办法规定投标人报价必须在一定的期间,低于规定的 期间将做无效标处理,使建筑施工企业成了不承担经济风险的行业,只要承揽到工程,投标人就能产生利润甚至是超额利润。
所以,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只要得到工程就意味着高利润。如何得到?正当竞争不成,只能“想办法”了。
评标方法不科学 在传统的基本建设招标投标办法中,标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招标前知道标底的投标人中标率非常高,这样就使一些投标人在招标前使用各种办法、手段去挖掘标底,这为事先知道标底的人提供了寻租的机会。
投标企业数被限制 为了使参加投标施工企业减少投标损失,一些地方规定,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达到7家即为合法。有的地方还允许招标人推荐2至3家投标企业,其余几家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企业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产生。这较大限度地限制了投标企业的有效竞争,且如果采购人与推荐的企业关系暧昧,容易致使假招标、串标、陪标现象的发生。
监督体系不健全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中规定:对于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行,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不同如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近年来,有关部门在基本建设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成效卓著,但有些系统集招标、评标专家管理、监管等于一身。某些问题是由这种监督体系不健全造成的。
评标标准没细化 有些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上、下限幅度较大,没有设定各档的详细标准,使评标专家在评标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打多少分由评标专家凭良心和感觉。
代理机构成“工具”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相继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某些招标代理机构为了承揽基本建设招标业务,对招标人言听计从,从而演变成了帮助招标人暗箱操作的工具。
货物和服务领域
招标文件技术条款为某家定制 虽然编制的招标文件也满足3家以上,但业内人士一看便知技术条款部分是为某一家供应商量身定制的。
投标报价计算方法偏向高价中标 第18号部长令颁发以后,各地都能够按照规定的评标方法实施招标投标。但由于财政部18号令没有对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投标报价如何计算得分做出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投标报价的计算方法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自由确定,致使投标报价的计算方法出现了较大偏差,有的计算方法明显有失公平,并向高报价投标供应商倾斜。
投标人非制造商法人授权 个别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为了给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串标的机会,对制造商的授权书表述比较含糊,授权书加盖的公章不是法人公章,而是某部门的专用章一样给其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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