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怎样才能具备“十种”能力
作者:周乔亮 发布于:2006-06-12 09:55:00 来源:eNet硅谷动力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如何实现采购宗旨和达到采购目的、规范好采购行为和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好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有效保护好采购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和制止商业贿赂(腐败)现象、调控好政府采购宏观和根本性功能作用的发挥、促进依法合规化程序和相关责任的落到实处、使政府采购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得以高覆盖率、突破采购成本的进一步降低和采购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之“瓶颈”、力求同国际间WTO〈政府采购协议〉等的无缝衔接和驾于国际市场能力之攀升、让法律责任承担的更加到位和监督(监察)的更具威力之“十种”能力!既是衡量采购人称职和尽职的标准,又是采购人能否胜任岗位的前提!笔者认为,采购人怎样才能具备“十种”能力?须从以下“十点”抓起。
1、须从实现采购宗旨和达到采购目的抓起。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治理商业贿赂和腐败当成头等大事来抓,采购人要积极围绕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资金效益的高低、各方受益的如何、执行法规原则和政府采购政策取向正确与否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用机制、制度和规范化的采购方式、程序等来实现采购的宗旨与目的。
2、须从规范好采购行为和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抓起。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既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行政机制的需要,也是提高依法理财水平的客观要求。将政府采购纳入法制化轨道,实行政府采购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改变原来政府采购行为无法可依、自由、分散、随意采购的局面,有效解决或抑制现行采购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弊端,充分维护政府采购形象,努力把采购中重预算安排、轻支出管理,重大宗采购、轻“鸡毛蒜皮”采购等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中,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法制,真正发挥政府采购的积极效应,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3、须从维护好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好采购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抓起。政府采购活动在进入采购交易时,政府和供应商都是市场参与者,其行为属于商业性行为,要保证各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平等;要全力克服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采购人都是政府单位,处于强势,容易出现政府采购人将政府行为和行政权限带到交易活动中,个别采购人甚至受到利益的驱动,出现欺诈、钱权交易、不按合同履约等行为,改变其他当事人因有求于采购机构和处于被动(弱势)地位局面,实现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建立政府采购各当事人之间平等互利的关系和按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则。
4、须从促进廉政建设的制止商业贿赂(腐败)现象抓起。由于政府采购项目多,规模也大,其采购合同为供应商的竞争目标,所以,在具体采购活动中,经常出现采购人将政府采购行为与商业行为混淆的现象。如果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就极容易出现商业贿赂、钱权交易等贪污腐败问题。所致,要强化对采购行为的约束力,增强有效抑制政府采购中各种贿赂、腐败现象滋生的可行性,进一步净化采购交易环境,使政府采购成为名副其实的“阳光下的交易”;从源头上遏制的制止商业贿赂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更好地促进廉政建设。
5、须从调控好政府采购宏观和根本性功能作用的发挥抓起。首先,〈采购法〉规定采购人要严格执行采购国内货物、工程和服务政策,否则,擅自采购国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严肃的处理。其次,要消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充分竞争。另外,要注重扶持国内中小企业和规模型民族工业及供应商(经营大户等),促进就业,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逐步实现政府采购宏观调控和根本性功能作用的发挥目标。
6、须从促进依法合规化程序和相关责任的落到实处抓起。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把监督检查、采购机构内部考核、审计对政府采购活动(财政性资金支出及相关活动情况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对参与政采购活动中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社会监督等等的职责(责任)、权利等落到实处,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供应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采购法〉中的相关责任落到实处。
7、须从使采购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得以高覆盖率抓起。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要向资源节约型(包括自主创新品牌)产品倾斜,支持拓展低能耗、节约(节能)型国内企业覆盖面和占有率;政府采购要利于促进产品制造环境的改造,并采购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产品。也就是说,政府采购不能采购制造环境不合格企业生产的产品,及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产品。政府采购要考虑环保要求,通过将政府采购形成的商业机会向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或产品倾斜,鼓励和支持这类企业的发展。
8、须从突破采购成本的进一步降低和采购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之“瓶颈”抓起。要注重政府采购信息的指定媒体免费发布和采购方式(程序等)的慎用与优选,使其在合法按规的情况下得以成本降低,实现资金效益(效率)最大化;要按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进行“因地制宜”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充分发挥和“截取”采购的规模效应,不断逐年增加政府采购项目,扩大采购范围;进一步突破采购成本的降低和采购规模扩大之制约“瓶颈”。
9、须从力求同国际间WTO〈政府采购协议〉等的“天衣无缝”对接和驾于国际市场能力之攀升抓起。鉴于我国迟早要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实际,第一、要参照国际间政府采购规定预拟采购和开展好采购的各项活动,加快同国际化采购接轨的步伐,向与国际惯例相衔接方向发展。第二、要从培植和扶持国内中小型企业入手,逐步建立起适应国际市场的政府采购品种后备力量,根椐WTO的规则来使国内企业(供应商等)尽快统一符合国际采购惯例条件上来,使本国企业早日具有应对和驾于国际采购市场的本领与能力。第三、最近的“中欧对话”预示着WTO〈政府采购协议〉及国际组织或其他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开放的多边或双边协议、协定或条约等同我国的签署将会不久实施与到来,给予了我国企业的产品竞争压力将进一步加大。因此,要从全局和大局出发,破除壁磊,为政府采购营造充分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大环境!
10、须从法律责任承担的更加到位和监督(监察)的更具威力抓起。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作为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一经颁布实施,任何人必须遵守,如有违反,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其付出程度不同的代价,并受到相应的制裁。
其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政府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影响采购合同履行并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等。
其二,如供应商违反〈采购法〉及〈招投标法〉相关规定,可依法分别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并可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到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供应商违法获取的中标、成交资格无效。
其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违反〈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的,可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分,可以并处罚款、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分。
其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其六,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监督力量的作用,一是对政府采购机构中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政府采购各当事有关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人员接受审计监督;三是监察机关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四是给予社会上(百姓和群众等外部人员)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等行为的有权控告和揭发检举权,并责成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控告人和揭发检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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