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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专家论证入误区

作者:王丽英 发布于:2006-06-12 16:2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相信大家对“招标文件专家论证制度”并不陌生。如今,全国各地政府采购部门或多或少、不同程度地、成文不成文地在实行着这一制度,即招标文件发售前,组织政府采购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避免因招标文件不规范造成不公平竞争。然而,专家之言未必就完全正确,不可偏信,而且专家论证也不应该成为在招标文件出错时相关部门推卸责任的借口。 

  如今,不管是省级还是地市级,在招标文件发售前,似乎对组织专家来论证招标文件很“上瘾”,一些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甚至发文对“招标文件专家论证制度”进行硬性规定:比如5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或者是1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或者是省级采购单位的招标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文件论证制度。即使没有明文规定,不少地方的代理机构也会请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把关,似乎惟有专家来了之后,招标文件才“万事大吉”。

  那么,专家论证究竟有几分好处?是否经过专家论证后的招标文件都完美无缺了?

  论证减少“画圈”

  一份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招标文件,是对政府采购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精神的最好注释。因为招标文件在采购活动中有着“纲领性”作用,必须尽可能地把招标文件编得更好,问题就在于怎样才能做到“更好”?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解释说:“因为操作机构人员知识构成等方面的原因,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性参数不是很了解,所以要请专家把关,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招标文件有歧视性、倾向性和排他性条款。”多半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都认为,对技术性强、金额大,可行性把握不准的项目,请相关专家论证非常有必要,可以减少采购人“画圈定品牌”现象。
 
  不可迷信专家

  不可否认,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事前论证,有助于减少招标文件的不规范,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能“减少”未必能“避免”。

  某地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感言:“采购文件中有太多采购人的意志,即便专家来论证,如果论证过程不严格,也难免会受采购人的影响,更改不了里面的倾向性内容,可以说,很多时候采购人的主观意志依然渗透在了招标文件中。”如果事实果真如此,专家论证也未必绝对有效,但为何各地对此“青睐有加”呢?各地热衷“招标文件专家论证制度”是否还有其他目的?

  当操作部门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些条款是否正确或者是否有倾向性拿不准时,可以向专家咨询,请专家论证,不过,对专家的建议也不能偏听偏信,诚如某招标公司负责人所言:“请专家可以,但不能迷信专家,谁也不能保证专家任何时候的建议都正确,操作部门也要有自己的判断。”

  责任不可推卸

  “请专家论证是好事,如果因为招标文件出错,最后出了问题,责任就不完全在我们一个部门,因为事前我们请了专家把关,如果专家都没什么意见,出了问题,能怪我们吗?”某地政府采购中心人员言谈之中拿专家论证做“挡箭牌”,这似乎可以“点”出这一操作隐含的原因。

  我们知道,即便招标文件发售之前有专家论证,因为采购人的意志或者专家自身素质等原因,的确不能保证每个招标文件都绝对科学合理。况且招标文件能否做到“相对”合理,也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而不是仅仅专家的责任,更何况这个责任也是不能推给专家的。

  “无论如何,如果招标文件出了问题,专家的论证丝毫不能使操作部门免于‘责任’。”有人在是否请专家论证的问题上,态度很明确:需要时就咨询,但是绝对不能把脱离责任的“希望”压在“专家论证”上。贵州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张羽振则强调,依法办事是不变的准则,是谁的责任就谁承担,责任是无法推卸的。

  请专家论证招标文件的做法本身无可非议,但是如果要想能真正起到“论证”的作用,各方还需要担负起自己应有的责任,惟有如此,才不失其论证的意义。 
  
编后:             采购呼唤责任感
 
  努力把政府采购工作做得更好,不是意味着千方百计要从责任中逃脱,而是要直面采购中的问题,尽力把失误或者错误降到最低,这应该是有责任感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心中恪守的工作原则。

  专家论证制度在全国各地呈现遍地开花的趋势,我们可以把这看作是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工作态度比较严谨的表现,但是如果专家在论证过程中不能或者根本就不想坚持自己的原则,或是对其中的技术标自己都分辨不出来是否有排他性,我们也不排除这是找所谓的专家来“走秀”,给外人造成一种操作非常规范的错觉,而一旦出现问题后,“专家”的“意见”也就成了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寻找到的一个“振振有词”的借口,那就不违《政府采购法》的精神了。

  不可否认,在政府采购事业轰轰烈烈的进行当中,全国各地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都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尝试着不同的“新”方法,试图使当地的政府采购工作能够出“彩”,实行“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专家论证制度”也是尝试之一。但是,新的尝试要成为助推工作的动力,而不是寻求逃避。其实,我们对该制度本身并无微辞,只是希望制度不要成为从业人员在政府采购中得到历练、逐渐成熟的羁绊,不要成为逃避责任的理由。

  试想,如果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都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都在思考如何更好地推动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更为明媚的“春天”也就会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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